合同无法履行赔偿标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法律后果)
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法律主观:
一、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1、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
3、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地方规章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执行。
4、对约定违约金和罚款的,或只约定罚款的,只要其金额不超过未履行部分总额的,可将罚款视为违约金处理。
二、双方违约的责任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合同违约的类型有哪些
1、实际违约
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面可解除合同。实际违约制度作为允许和限定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重要规则,是维护合同纪律、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其适用范围应具有普遍性。主要有下列表现形式:
(1)拒绝履行: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2)不适当履行: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
2、预期违约
也称为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实际违反合同义务。
3、违约危险
此种违约只是“一种违约的危险”或“可能违约”,它所侵害的不是现实债权,而是履行期届满前的效力不齐备的债权或“期待权色彩浓厚的债权”。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明示毁约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的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明示毁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明示毁约方必须明确地、肯定地、自愿地、不附加任何条件向对方提出违约的意思表示,如果毁约方在作出违约表示时附有条件,则其毁约的意图是不确定的,不构成预期违约。
(2)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向对方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在履行期到来后才提出毁约的属于实际违约。
(3)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妨碍对方追求合同的根本目的,如果被拒绝履行的只是合同部分内容或附属义务,不构成预期违约。
(4)明示毁约无正当事由,即毁约方无法定的解除权、撤销权,不可抗力,合同无效等正当理由。明示毁约构成违约,却是一种独立特殊的违约形态,它与履行拒绝在许多方面构成违约存在着区别,若将两者合二为一,既不利于确定不同的违约行为,也不利于非违约方选择补救措施。综上所述,合同违约标准已经由民法典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办法
一、最新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协商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大病加50%,绝症加100%)
3.取消资格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
4.客观变化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月工作
5.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x月工资。
6.逾期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加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之和×n=工作年限×月工资× (1.50% )× n/1。
(三)因用人单位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无效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1=应得工资×25%赔偿2=医疗费用×25%。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的计算及依据
(1)违法解除的赔偿=雇佣费用、培训费用、直接经济损失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对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的赔偿=被侵权经营者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的合理调查费用
二。违约责任应满足哪些条件?
(1)必须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实(这是确定违约责任的前提),主要包括:
1.一方当事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
2.当事人迟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
3.一方不履行非货币债务或者履行非货币债务不符合约定;
4、质量不符合约定等。
(二)经济合同不履行的事实,必须是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的。当事人的过错可分为故意违约和过失违约:
故意违约: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某一行为会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不利后果,却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如收货、无故拒绝贷款等。);
违约:是指当事人本应预见到自己的某些行为可能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不利后果,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虽已预见,但认为该种后果可能避免,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后果发生,致使合同义务未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但无论是故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只要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按照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也是按照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具体工作年限确定的。只要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满一年,就应支付其工资的两倍作为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