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分公司办理(施工企业分公司可以参与投标吗)
施工许可证办理要求法人授权,分公司只有负责人可以替代吗
**不是**。根据华律网的信息,分公司不可以办理施工许可证,因为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单位,不是独立法人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是总公司内部模拟法人单位,便于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因此,分公司无法进行法人授权,必须由总公司进行授权。
公司注册:企业分公司资质如何办理能否资质共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母公司中标的工程交给子公司施工,或总公司中标的工程交给分公司施工是一种违法分包或违法转包的行为,同时,也存在不少税收风险。那么这些资质应该怎么办理?资质放在哪个公司?曼德企服带你了解:
首先,弄清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资质关系以及有效规避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和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的法律风险是许多建筑企业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
1、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的项目(称为资质共享项目),在营改增后存在的法律风险。
(1)母公司中标的建筑项目全部交给子公司施工,实质上是母公司转包给子公司施工,从而出现违法分包行为。
转包则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第12条、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4条、28条、29条的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违法)。
基于此规定,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
但不论何种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一旦查出,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违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母公司将其中标建设项目中的主体工程分包给子公司进行施工,或者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中的分包额超过整个中标合同额的30%,从而出现违法分包行为。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2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第1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78条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①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发生违法分包行为将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财务独立核算)的项目存在的法律风险:没有建筑资质的分公司承接工程业务是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总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对外承接业务,签订合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建筑领域,分公司不是法人因而没有建筑资质,总公司有是独立法人而且具有建筑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29第3款规定:“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是违法分包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第四条规定:“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同时,建市[2014]118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没有建筑资质的分公司显然不能参与工程招投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否则视为违法行为;另外,总公司中标后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后,总公司与分公司签订转包合同的行为,基于分公司没有建筑资质的原因,也是一种违法分包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违法分包或违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综上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最终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所以不可以办理资质。总公司可以授权分公司全权代表总公司履行与总承包方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事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所以如果施工规模超过一定工程额,子公司可以办理资质来承担母公司中标后的施工分包,从而避免违法分包产生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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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它是总公的组成部分。分公司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分公司的非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担
二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
三是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
四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基于上述特性,本条明确规定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即: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部门登记,分公司在登记后应当领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第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登记程序
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建筑分公司怎么办资质证书
一、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资质证书正、副本(申请增项资质提供); 4、企业章程; 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6、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7、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及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8、企业设备、厂房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资质标准有具体要求的提供);
9、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首次申请资质提供)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申请增项资质提供)。 (二)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规定第(一)项第1、2、4、5、6、8、项所列资料; 2、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近三年建筑行业统计报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企业成立时间不满3年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年度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5、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标的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三、审核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企业分公司怎么办理资质,资质可以共享吗?
建筑资质是不可以进行共享的,建筑资质证书必须与办理企业信息一致,分公司办理建筑资质与新办建筑资质一样。
办理建筑资质证书材料主要有以下这些: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办公场所证明。若地址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需要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5、所申请建筑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6、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8、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我公司(施工企业)需要在江苏徐州成立分公司,都需要哪些流程及材料,请专业人士解答,谢谢!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