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借款日期与借条不一致(实际借款日期与借条不一致利息)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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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生效)第六百六十八条 【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实际借款日期与借条不一致

法律主观:

只要借条的内容是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与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即使借条欠缺借款日期,该借条也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 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借条的日期与转账日期不一致有效吗

法律分析:借条的转账日百期与打借条日期不一致是正常的,应当以实际汇款时间为准。如果借款属实的,具有法度律效力。最好补充证据证明借条知指向的借款与转账的款项是同一笔的证据。借条落款日期与转账有先后顺序的,借条在先,转账在后的,转账的方式就是道履行借条中的出借人给付借款的义务。转账在前,借条在后,出具借条的方式是对借款事实事后进行的补充。无论是哪种情况,专出借人最好能在起诉前补充证据证明两者指向的是同一个借款,比如通话录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借条时间和实际借款时间不一致以那个为准

法律主观:

一、借钱与借条时间不同以哪个为准

借钱时间和借条时间不一样的,以实际借钱时间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六百六十八条 【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二、借条时间没到可以要钱吗?

借条、借据、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中载明的还款日期没有到期的,债权人与债务人若能协商一致,由债务人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是可以的,但在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债务人还没有违约,在债务没有到期的前提下,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三、欠条超过三年还能起诉吗

这个问题本质上个诉讼时效问题。民间借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条日期和借款日期不一致有用吗?

借条的借款日期和签订日期不一样有效吗

有效,借条也就是民事借贷合同,借款日期就是合同的履行日期,法律并没有要求合同履行日期和签订日期要一致,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合同履行日期和签订日期不一致是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若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则是无效的。

法律分析

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若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余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是无效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别人财产的合同是无效的。但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是无效的;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是无效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你好,借款日期与借条日期不一致,法律上有效吗?

借条的日期与借款日期不一样,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双方发生过该民事行为能力,是反映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借款真实情况的。并且,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出具借条后,可以后期对借款进行处理,这两者并不会影响该借条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借条,是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一个书面凭证,是用来证明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的行为。借条的内容需要有借款的种类、借款货币的种类、借钱的用途、金额的数量、借钱的利率或者利息、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是用来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在借条上标注金额的债务。借款日期和借条日期不一致,并没有太大影响,只要把借钱的这个过程表述清楚,后续也可以修改日期,不要把借款数额变动。当借款归还以后,借款人向债权人人收回借条后,就可以作废或撕毁。写借条的注意的事项有:1、要在借条里写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能够避免不必要的纠纷;2、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3、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借条的必须是必须是由借款人来书写,而不是出借的人,否则以后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来进行抗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借条上没写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这个借条有效吗

1、借条上没写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这个借条有效。

2、《合同法》第197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并不是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对于民间借贷只要能证明借款的事实是客观真实的,并不是必须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借条成了许多民间借贷的书面形式。

3、法律对借贷书面形式的借条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借条只要能证明借贷的事实是真实的就可以。借贷最主要的事实就是某人借某人多少钱,所以借条只要写了借某人多少钱,就是有效的。《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钱,该条规定也证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是有效的。

4、没写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的借条是有效的,如果起诉,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都是法院要调查的事实。

借钱的日期和写借条的日期要一致吗

法律分析:借钱的日期和写借条的日期可以不一致。在出具借条后,可以后期对借款进行处理,两者并不影响法律效力。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需要明确的是,虽然借款时间与借条的时间可以不一样,但必须存在真实的借款行为后才可以认定该借贷关系成立,如果没有发生实际的借款行为,那么是不可以认定该借条的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借条签订日期不是借款日期

法律分析:借条的时间与借款时间可以不一样,在出具借条后,可以后期对借款进行处理,两者并不影响法律效力。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贷款显示起始日期和拮据日期不一致是什么意思

以实际借款的时间为准。在银行带款规定中,贷款显示起始日期和拮据日期不一致的意思是指银行借款合同对债权的确定是以实际借款的时间为准。贷款简单通俗的理解,就是需要利息的借钱。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

转账日期与借条日期不是同一天有效吗

转账日期与借条日期不是同一天有效。借条的转账日百期与打借条日期不一致是正常的,应当以实际汇款时间为准。如果借款属实的,具有法度律效力。最好补充证据证明借条知指向的借款与转账的款项是同一笔的证据。借条落款日期与转账有先后顺序的,借条在先,转账在后的,转账的方式就是道履行借条中的出借人给付借款的义务。转账在前,借条在后,出具借条的方式是对借款事实事后进行的补充。无论是哪种情况,专出借人最好能在起诉前补充证据证明两者指向的是同一个借款,比如通话录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你好,借款日期与借条日期不一致,法律上有效吗?

借条的日期与借款日期不一样,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双方发生过该民事行为能力,是反映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借款真实情况的。并且,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出具借条后,可以后期对借款进行处理,这两者并不会影响该借条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借条,是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一个书面凭证,是用来证明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的行为。借条的内容需要有借款的种类、借款货币的种类、借钱的用途、金额的数量、借钱的利率或者利息、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是用来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在借条上标注金额的债务。借款日期和借条日期不一致,并没有太大影响,只要把借钱的这个过程表述清楚,后续也可以修改日期,不要把借款数额变动。当借款归还以后,借款人向债权人人收回借条后,就可以作废或撕毁。写借条的注意的事项有:1、要在借条里写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能够避免不必要的纠纷;2、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3、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借条的必须是必须是由借款人来书写,而不是出借的人,否则以后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来进行抗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双方借条上的还款日期不一样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然应以出借人手中的还款日期为准。理由和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六十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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