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原则)
司法解释是否有溯及力
法律分析:具有。司法解释可以溯及既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立法解释的前提是法律规定本身含义或法律如何适用并不明确,而这种不明确是由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复杂性和人们认识观念的差异所导致,因此,解释的内容很可能超出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的预期,所以,立法解释不应具有溯及力,否则会损害社会成员的信赖利益。而司法解释是对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的具体规定,其内容是法律的应有之义,最高司法机关不得超越法律的本来之意做出扩张解释,因此解释的内容不会超越社会成员的正当预期,溯及既往也就不会损害人们的信赖利益。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无溯及力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溯及力。民事实体法没有溯及力,但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具有溯及力。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法律分析: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司法解释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李穗数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哪首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族纤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司法解释有没有溯及力是什么
法律分析:司法解释有无溯及力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不宜简单套用“溯及既往”原则而追溯到所解释的法律的生效时间,或者以“不溯及既往”原则将其时间效力确定为司法解释的施行之日。如果司法解释出于对其所解释的内容和审判实践的运用等多方面考虑,专门确定溯及力的标准,则应依其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仅仅是一项立法原则。它作为一项法治原则,既适用于立法行为,也适用于执法行为;既适用于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也适用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在执法环节严格禁止溯及既往。如果说,立法行为允许在极其严格的条件下作出溯及既往的例外性规定,那么,执法行为是绝对不允许溯及既往的。所谓执法溯及,是指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于法律规定之外自行变通溯及既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是什么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是,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不宜简单套用溯及既往原则而追溯到所解释的法律的生效时间。或者以不溯及既往原则将其时间效力确定为司法解释的施行之日。司法解释出于对其所解释的内容和审判实践的运用等多方面考虑,专门确定溯及力的标准,则应依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司法解释有没有溯及力
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我国目前采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3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那么,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呢?
在本人上周参加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庭审中,我方主张该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对方却主张:因涉案行为发生在先,此司法解释施行在后,因此,该案不应适用此司法解释。对于其关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的主张,本人是持反对态度的。
首先,我国《立法法》第93条并未明文规定司法解释不溯及既往;其次,司法解释实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其内容是法律的应有之义,最高司法机关无权超越法律的本意进行解释,因此,司法解释的内容必然不会超出人们的正当预期,司法解释溯及既往也不会损害人们的合法权益。以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仅是对“哪些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债务”进行了具体解释及列明,并未对此作出新的、超出原有范围的规定,鉴于此,该司法解释显然是能够适用于其施行前的行为的,如仅因涉案行为发生在该司法解释施行前,就拒不适用的话,很有可能会损害当事人某一方的合法权益。最后,根据查阅相关判例,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民一终字第279号二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全文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亦认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的解释,是对法律的释明。司法解释虽是在被解释的法律实施后制定,但应视为被解释法律的一部分,具有溯及力。”
综上所述,即使我国采取的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司法解释作为被解释法律的一部分,还是具有溯及力的。
民法典时效溯及力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民法典适用的时间效力的两项基本原则、三项例外原则及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以“法不溯及既往”、“既判力高于溯及力”为基本原则,以“有利溯及”、“空白溯及”、“跨法从新”为例外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民事法律溯及力的原则
法律分析:法不溯及既往,这个是民法典的一个原则。
也就是说,现在制定的法律,不能用于追究以前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样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并且这个原则,适用于民法,刑法等各个法学领域中,这样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