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款优先权转让
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如何行使
法律主观: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可以通过协商,也可以通过 诉讼 的手段行使。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主观: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可以通过协商,也可以通过 诉讼 的手段行使。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民法典关于工程款优先权的规定
1、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督促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
2、法律分析: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特征:(一)工程款优先权具有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效力。(二)工程款优先权为承包人的法定权利。(三)工程款优先权是不以占有或登记为要件的权利。(四)工程款优先权的享有、行使附有条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4、工程款债权人为被拍卖工程的承包人。就是说,拍卖建设工程之后,只有该建设公司的承包人才享有该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哪怕是同一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为其他工程产生的欠款,也不能在本项工程上主张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行使主体应限定为与发包人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主张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因而其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您问的是新债务人事先同意的债权转让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吗?是。
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第三人,第三人工程款伏先抵押权。承包人将其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允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有利于加速主债权人通过流转的方式实现权利,得到清偿,从根本上有利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的目的,保障工程款债权人的利益。
在建工程价款优先权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发包人未按照预定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有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款优先权适用条件
1、建筑工程款优先清偿的条件 工程款债权人为被拍卖工程的承包人。就是说,拍卖建设工程之后,只有该建设公司的承包人才享有该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
2、法律分析: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建筑工程价款仅能包含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实际支出的费用。这一规定包含了如下含义:(一)、系承包人为工程本身所支出的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