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确定工程款能否转让
在做工程结算时,投标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怎么处理?
1、招标投标中的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2、若变更费用没有超出暂列金额,则按实际变更费用由暂列金额填补,剩余资金归于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做竣工结算报价时,不可将此项费用进入结算报价。暂离金额一般多用于政府出资或合资的工程。
3、若变更费用没有超出暂列金额,则按实际变更费用由暂列金额填补,剩余资金归于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做竣工结算报价时,不可将此项费用进入结算报价。暂列金额一般多用于政府出资或合资的工程。
4、在做工程结算时,投标中的“暂列金额”是指以后不确定是否发生,如果在实际工程中发生了,计算时就可以跟甲方结算。如果没发生,甲方就要扣除。“暂估价”是指这个项目肯定要发生,但不确定价格,只能暂估一个价格。
5、你好,对于这个问题,当然是按照材料的实际价格来结算的。 对于材料的实际价格,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将采购价格报监理或审核单位评估,由双方协商确定过程中的材料实际价格。
6、暂估价直接计入综合单价。暂列金额一般以总价计入合同价。在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投标报价中经常遇到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这两个重要的工程造价术语。并且有不少投标单位因为这两项的数据填错而导致废标的情况时有发生。
工程款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1、如转让的工程款是人工费或质保金,则应当持谨慎态度,司法实践中可能将其被认定为不得转让的债权。
2、由转让对象承担。根据法律法规,工程款债权转让后的保修由转让对象承担。法律分析工程款债权可以转让。除根据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他人。
3、工程款可以债权转移,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为,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以转让吗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一般是不可以转让的。其观点是该权利专属于承包人,因此不能进行转让;以及该权利是对建筑工人的特殊保护,转让该权利不符合工程优先权的立法本意。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转让。虽然全国性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转让,但是给予该权利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且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具有转让性。
3、另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可以随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