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包括监理(工程总承包包括监理在内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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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通过监理制度与FIDIC合同条件下咨询工程师制度的对比,以加入WTO已4年、国家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制度为背景,探索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发展方向,由于世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合同大多以FIDIC合同为蓝本,而FIDIC合同对业主、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三角关系的要求和其工程咨询体系客观上催生了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二、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特点提到监理制度,许多人自然会联想到FIDIC合同,诚然,我国的监理制度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FIDIC条款的相关规定,然而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的监理制度从监理工程师的地位、作用等许多方面而言都与FIDIC合同体制下的咨询工程师制度有着区别。

论工程监理制度与工程总承包制度?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工程监理制度与工程总承包制度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一、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工程监理制度,这一既吸收了国际工程管理先进经验,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在我国经过了将近15年的推行、发展,提高了我国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建设市场日趋规范,工程监理制已经成为建设管理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但由于监理行业发展时间较短,市场不够成熟,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实际发挥的作用与社会期望的目标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弊端和不适应。本文拟通过监理制度与FIDIC合同条件下咨询工程师制度的对比,以加入WTO已4年、国家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制度为背景,探索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发展方向。

论及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我国的引入,世界银行在我国贷款建设的一系列大型项目则不能不提及,其中包括鲁布格水电站、小浪底工程和二滩水电站工程,而鲁布格水电站更被称作“鲁布格冲击”,是我国现代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与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肇始。由于世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合同大多以FIDIC合同为蓝本,而FIDIC合同对业主、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三角关系的要求和其工程咨询体系客观上催生了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当时,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国家开始在建设工程项目上引入了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等新的管理模式。国务院以及建设部、原国家计委等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深化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随着《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奠定了我国推行监理制度的制度基础。

二、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特点

提到监理制度,许多人自然会联想到FIDIC合同,诚然,我国的监理制度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FIDIC条款的相关规定,然而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的监理制度从监理工程师的地位、作用等许多方面而言都与FIDIC合同体制下的咨询工程师制度有着区别。

单以上述而言,中国的监理工程师似乎与FIDIC合同中的咨询工程师区别不大,然而,无论是实施环境、权利、地位与作用二者都有不小的差别:

2、FIDIC合同中的咨询工程师讲求的是全过程的参与,这种参与在业主立项之前就已经开始咨询服务,立项后的投资、设计、招投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各个阶段都有监理工程师的参与;而在我国,虽然监理制度出台的初衷是做到“三控、二管、一协调”,但是由于体制原因,机制上不配套,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的职能被异化,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投资控制基本上由建设单位实施,很少项目给予监理实行“三控制”,因此长期以来,监理的“三控、二管、一协调”未得到有效贯彻。同时由于我国多数项目委托不同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不管施工,施工也不管设计只管照图施工,很少项目能做到监理的全过程参与,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的都是施工阶段的监理。

3、二者产生的法律体系不同。FIDIC合同脱胎于英国的ICE合同,其法律体制背景是英美的案例法系,或称英美法系。而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系,或称大陆法系。虽然有少数新近制定的法律如《合同法》参考了英美法系,但根本的体制还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比较明显,而大陆法系则更多地从国家利益出发,不会特别注重考虑经济发展的方向。

三、推行工程总承包制度的需求

为了应对加入WTO以后国际工程承包的需要,2003年3月,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规定凡是具有勘察、设计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均可在企业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2004年11月,印发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这两个文件的颁发,标志着我国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1、市场竞争对工程总承包的需求。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投资商和业主对建设承包商的要求和期望越来越高。只有通过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把资源最佳配置地结合在工程项目上,减少了管理链和管理环节,集中优秀的、专业的管理人才,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真正体现了风险与效益、责任与权利、过程与结果的统一,从而实现“高品质管理,低成本竞争”的市场占领品牌形象,打造和提升了企业核心竞争力。

2、节约资源,控制投资的需要。当前我国提出提出了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口号,工程总承包有利于承包商优化设计方案,对于缩短工期、保证质量、控制投资,节约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工程总承包实行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不仅是一个体制问题,在其背后有着十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特别是对我们这样一个资源并不丰富的大国来说,其意义更为重大和深远。

3、企业自身做大、做强的需要。强强联手,建立企业联盟,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工程总承包更为重视的是总包协调和整合能力、掌握市场资源以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是总承包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体现。

四、适应工程总承包制度需求,推进监理制度发展

为了适应工程总承包制度的需求,更是为了监理制度自身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我国的监理制度应该朝以下几个方向发展:

1、推进全过程监理。与工程总承包的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一致,监理也应做到全过程监理,这一点也是同FIDIC中的咨询工程师的全程参与相吻合的。监理的业务范围应逐步扩展到为业主提供投资规划、投资估算、价值分析,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费用控制,项目实施中进行合同管理、进度、质量、成本控制、付款审定、工程索赔、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决算审核等项目的全过程。

2、积极推行个人市场准入制度,提高监理工程师素质,培养善经营、精管理、通商务、懂法律、会外语的复合型监理人才。个人素质和水平的提高方能承担更大范围的责任,更好地履行权利和义务。

3、促进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完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促进管理和监理合一,逐步向整合的项目管理过渡,通过管理和监理的整合,减少管理重叠,提高效率。项目管理的基本内涵与工程监理的工作职责是基本一致的,而工程监理制则是一种符合我们国情的项目管理方式。项目管理还有着更丰富的内容,如风险管理、沟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采购管理、综合管理等方面,这些常常体现了项目的外部环境,它们与监理工作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项目团队等职责有一定的交叉,项目管理有着更全面、丰富的知识体系,而实际上,这也是在接受业主委托的条件下,为工程监理工作提供更丰富的工作内容。

4、必须建立和健全有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比较混乱,“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极为普遍。为此我们必须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健全各类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到门类齐全,互相配套,避免交叉重叠,遗漏空缺和互相抵触。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和运用法律、法规的手段,培养和发展我国的建筑市场体系,确保建设项目从前期策划、勘察设计、工程承发包、施工到竣工等全部活动都纳入法制轨道。让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保险、担保、质量审查等管理规定和措施逐步完善,形成企业重视信誉和竞争力的培养的良性机制。

五、结论

因应推行工程总承包制度的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应朝着推进全过程监理,提高监理素质,促进监管统一,健全法制环境等方向发展。

工程总承包包括监理部分吗?

自1984年工程总承包被国务院纳入《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来,工程总承包在我国逐步推行。发展至今,因立法不足而缺乏指导操作性已经成为工程总承包制度的发展瓶颈。此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几经修改终于出台,有望有力推动工程总承包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办法分为四章,共28条内容,包含总则、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等内容。与此前的意见稿相比,正式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变动。

一、工程总承包监督和管理

办法在征求意见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工程总承包活动,由投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监管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此外,从征求意见稿中的“监督管理”单独成章,到正式文件删除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办理、信息管理等监督管理要求,也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投资条例》中“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等新规一致,总体思路可概括为由住建和发改两部委依法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中,办法删去了意见稿对于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项目的采用规定,仅明确“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这体现了从“政策引导”到“市场主导”的工程总承包推进路径转变,更好贯彻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要求。

在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中,办法首次确立了工程总承包的设计和施工“双资质”制度: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这统一了实践中工程总承包联合体的不同操作,办法就联合体协议和工程总承包合同做出的相关规定也有助于规范联合体权责划分。

其中,不同于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明令禁止,办法将“不得”修改为“一般不得”:除外情况即“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符合这一条件的前期设计单位可以参加工程总承包。这一情形在首次征求意见稿中已有体现,所经历的删除与恢复也体现了市场争议与政策协调的互动。

在意见稿“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促进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基础上,办法对于设计与施工的相互促进从资质互认角度进行了明确支持。通过打开资质申请入口,办法旨在引入更多具备设计、施工能力的企业进入工程总承包领域,以政策支持推动市场发展。

在合同价格形式中,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计价依据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规则,仅规定“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这也给予市场主体以更多的自主权。

三、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在项目管理中,办法细化了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类别,包括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其中后者主要针对政府投资项目。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条件中,资质方面办法补充规定以“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与部分省市试点的职业资格与职称比照认定趋势一致;经验方面办法将“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修改为“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施工项目经理”,对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予以区分,并明令禁止项目经理兼任。

在项目投资管理中,办法补充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这与《政府投资条例》中的“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规定一致。

在法律责任中,办法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之上增添了责任追究情形,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也需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不难发现,办法体现了制定规章的一致性原则,也贯彻了政府职能转变、严守质量安全等新形势。当然,办法中也保留了征求意见稿中不少创新条款,因此部分新型监管方式得以尘埃落定。如围绕风险管理,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也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以法治促改革,以创新促发展,工程总承包也将走上加速发展之路。

请问,建设工程如果是epc总承包,还需不需要招标监理单位?

要,必须的!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

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Procurement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设备材料采购,而更多的是指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Construction应译为“建设”,其内容包括施工、安装、试车、技术培训等。

工程总承包包括监理部分吗?

工程总承包不包括监理部分。

工程总承包的提出,起源于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1984年国务院颁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中就提出建立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设想;1997年,我国颁布的《建筑法》,明确提倡对建筑工程进行总承包,确立了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地位。

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发出《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以下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工程总承包。

我们知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寿命周期的定义,项目实施(|考试大|建设)阶段大体上为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业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别把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发包给不同的企业,就形成了勘察、设计承包、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的合同结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之间是一种平行的、彼此分离的关系,他们各自与业主形成发承包的关系,为一个业主(发包方)下的多个承包单位(承包方),这是我国目前传统的发承包模式。

工程总承包是一种把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任务进行综合,发包给一家(或几家)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一种模式,实行全过程若干阶段的承包,如设计—施工(DB模式)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等。在EPC模式下,业主只与一个承包单位直接发生关系。所有的设计、施工分包工作等都由总承包方对业主负责,设计、施工分包商不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

在我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也形成了类似的三角形关系,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还规定“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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