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期延误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关于工期延误的法律规定)
工期顺延和工期延误的区别
法律主观:
工期顺延和工期延误的区别是工期顺延是承发包双方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对工期延误这一事实状态所作的变更,一般不需担责。而工期延误可能能获得顺延或按合同约定由延误的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由于发包方造成工期延误
法律主观:
发包人导致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索赔。当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筑 工程合同 后,任何一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要是一方违约的,另一方都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通常在实践中,因为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的如下情况,承包人可以索赔: 1、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2、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条件,拖延提供场地、图纸等。 3、发包人逾期提供甲供材料。 4、发包人未办理建设行政审批手续,导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工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工程款支付和工期延误法律分析(二)
二、工期延误法律分析
从以上法律可以看出:
当前,我国法律对工期延误问题规定得较为概括。
(一)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 因发包人过错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如
A、 对隐蔽工程不及时验收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B、 不及时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而导致承包人无资金施工的工期延误;
C、 对分段工程不及时验收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D、 不及时提供建筑材料、设备、场地、资金等导致的工期延误;
2、因施工人过错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如:
A、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等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B、因施工人人手不够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C、其他因施工人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3、其他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A、鉴定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B、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C、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D、意外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
E、第三人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二)工期延误的法律后果
由于发包人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赔偿窝工、停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合同有违约金条款的,承担违约金责任,甚至会导致承包人解除合同,向发包人索赔的法律后果;
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可能会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包括发包人解除承包合同,赔偿发包人损失,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等法律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和施工人一般互不负担赔偿责任;
由于鉴定、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等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一般可相应顺延工期,双方互不负担赔偿责任。
对于因第三方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一般应由承包方先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然后承包方向第三方追偿。
(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一般是发包方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在承包方诉请支付工程款时,发包方通常都反诉承包方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工程款支付和工期延误两个问题经常交织在一起。
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非常重要,很多情况下,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设计变更等可以导致工期顺延,双方或一方不需要承担工期延误的不利法律后果,在实践中,判断这些问题往往要根据监理报告、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来往文件(特别是工程师的监督记录)或其他证据(如连续下雨无法施工证据等)来判断是否属于工期延误,继而判断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中,延误工期要加一天计算嘛?
一、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09)》的相关规定,合同工程发生误期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承包人赔偿后,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二、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09)》
9.13 误期赔偿
9.13.1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9.13.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
9.13.3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