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格式范文(起诉书格式范文 标准版)
起诉书的格式范文是什么?
起诉书的格式及范文如下:
一、格式:
起诉状主要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外加附项。
1、首部。
包括标题、当事人(包括代理人、代表人)身份情况、案由等。标题要写明案件性质和文书种类名称,如写“刑事诉状”、“民事诉状”或“行政诉状”。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双方,写时依照先原告人后被告人的顺序,分别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如系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的全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与职务。案由要写明案件名称,如离婚、继承、损害赔偿等。
2、正文。
包括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事项要写明请求法院解决有关民事、刑事或行政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如要求与被告离婚、赔偿损失、履行合同等。
事实和理由首先要写明侵权行为或犯罪的事实及双方争议的具体内容,要把何时、何地、何人、何种手段、情节经过、造成何种后果危害、各自应负的责任,以及实质性分歧等写清楚。然后,要根据事实和证据阐明理由,具体写法可采取先写事实后写理由的分述法,也可采取边写事实边讲道理的夹叙夹议法,视案情而定。
3、尾部。
在正文下面,另起一行写明致送机关,而后在其右下方由具状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具体的年月日。如是律师或他人代书,应写明代写人姓名和工作单位。
4、附项。
应具体说明起诉状副本的份数和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二、范文: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字第 号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月×日
附:(略)
写起诉书应注意的问题:
1、写作诉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刑事诉状只适用于刑事自诉案件,公诉案件则要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制作起诉书。
2、诉状内容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有理有据的精神。
3、诉讼请求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言简意赅。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范文
【 #书信函# 导语】起诉书也是一种法律文书,在书写时对不同性质案件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间,地点,手段,目的,经过,后果等要素。压迫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一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下面是 无 整理分享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范文,欢迎阅读与借鉴。
【篇一】
*检诉刑诉〔20**〕77号
被告人***,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武穴市,住*镇*村*组。20**年1月17日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年9月26日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9月19日犯盗窃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年8月12日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天。20**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年1月31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年2月13日被***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涉嫌盗窃罪,于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1月21日14时,被告人***窜到本**镇卫生院职工宿舍三楼的陈**家盗窃,后被***妻子****发觉,被告人***持菜刀逃离现场,后将所盗物品及菜刀丢弃在该宿舍楼二楼处。经查证,被告人***从被害人***家中盗窃物品有现金1500元、古铜钱15枚、银元3枚、银质鼻烟壶1个。20**年1月30日,被告人***再次窜到***居住的宿舍楼意欲盗窃,后被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篇二】
**检刑诉[20**]78号
被告人*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2********06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省宜都市**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年5月21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某某购买了**镇**村**组村民*某某的一块自留山,后其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村民*某某、*某某、*某某三人帮忙砍伐林木。截至同年5月20日,被告人*某某共砍伐松树162株,立木蓄积15.413立方米;杂树102株,立木蓄积12.368立方米,合计滥伐林木264株,立木蓄积27.7813立方米。被告人宋某某因此共获利8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林业局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现住宜都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38****38**
2、卷宗二册,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