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后退回款项(解除合同后需要退回合同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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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告关于原告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合同总价款61,259元的18%支付被告违约金的主张,因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请求,故关于该主张,本案中不作处理,被告可另行提起诉讼判决如下:一、原告孟xx与被告上海xx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5日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于2011年7月6日解除,庭审中,原告自认在2011年7月6日发送短信给被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也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解除装修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首期装修款18,500元的请求,被告亦表示同意,故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于2011年7月6日解除,原告关于合同解除应以合同中约定的书面形式提出,手机短信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书面形式,故合同解除时间应以被告收到律师函的日期为准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装修公司解除基础装修合同时,在其公司购买的主材合同是否可以一并解除退还货款?

原告孟xx诉称,原、被告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装修合同)一份,原告发现合同内容与之前双方协商的内容不符合:双方口头约定装修主材料由原告自行购买,再进行结算,但合同中约定主材料由被告购买。原告提出异议,但被告均未予答复和理睬。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需于2011年7月7日进场施工,但被告实际上也未按约定履行进场义务。对于被告庭审中所称的原告于2011年7月6日短信通知被告解除装修合同,原告予以确认。由于双方协商未成,故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1年7月5日签署的装修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装修款人民币18,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x装潢公司辩称,被告确在装修合同签订当日收到原告支付的18,500元装修款,但合同系在原告及其女儿到被告公司看过三次装修材料样本及被告制作的预算价款后确认、协商后所签,不存在原告所称的合同内容与之前协商内容不一致的情况,被告也未承诺过赠送原告台盆。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庭审中,原告自认在2011年7月6日发送短信给被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也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解除装修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首期装修款18,500元的请求,被告亦表示同意,故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于2011年7月6日解除,原告关于合同解除应以合同中约定的书面形式提出,手机短信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书面形式,故合同解除时间应以被告收到律师函的日期为准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同时,由于装修合同实际尚未履行,被告应当归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18,500元。而被告关于原告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合同总价款61,259元的18%支付被告违约金的主张,因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请求,故关于该主张,本案中不作处理,被告可另行提起诉讼判决如下:

一、原告孟xx与被告上海xx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5日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于2011年7月6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xx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孟xx装修款人民币18,500元。

合同进入履行阶段,一方要求终止合同,要求退回已经交付的款项,另一方应该怎么做?

部分不旅行,即一方当事人仅履行了合同中的部分义务,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全部履行合同。

属于违约,合同上应该都要规定违约的处理方法的.

要是没约定只是说违约一方依法律的规定就另一方因其违约而蒙受的损失用金钱进行补偿。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就诉讼,你要有你的赔偿条件和理由

因主合同解除债务人应当返还的款项

一、合同解除后已付款项怎么处理

合同解除后已经支付的款项,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的性质,请求返还款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一方过错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解除包括什么方式

(一)协商解除

所谓协商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因协商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而非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解除,故又称之为事后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放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当事人不仅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同时也享有协商解除合同的权利。不过,协商解除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解除协议无效,当事人仍要按原合同履行义务。

(二)约定解除

所谓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定的条件,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在出现某种情况后享有解除权,并通过解除权的行使消灭合同关系。

约定解除具有如下特点:

1.当事人双方既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以后另行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权的约定也是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它是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原合同的基础。

2.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本身并不导致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只是赋予当事人在某种情况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合同的权利义务在约定解除权时并不终止。因此,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本身并不导致合同的解除。

3.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解除合同,是对将来合同效力的约定。在当事人双方达成解除合同条件的协议时,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不终止,只有将来发生了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的权利义务才得以终止。

4.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发生,并不导致合同的自动解除。合同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才能解除。也就是说,在发生了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后,只有约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权利义务才得以终止。约定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使发生了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的权利义务也不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5.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发生以后,只要约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权利义务就终止了,而无需再获得另一方的同意。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所以要依据实际情况处理合同解除后已经支付的款项。

合同终止,预收款项全部退回需要什么手续

收外汇预收款时肯定是要合同的。不然钱进不来。款项退回只要把合同拿给银行,再做付汇就行了。

收到预收款时:借:银行存款-XX银行外币帐户

贷:预收帐款-XX公司

退回款时:借:预收帐款-XX公司

货:银行存款-XX银行外币帐户

最多就是付汇时有个财务费用,付汇的金融手续费。做为财务这个应该会的吧。

预收款退还怎么做分录?

预收款退还会计分录为:

借:预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一)预收账款的定义:

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之约定,而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

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一般包括预收的货款、预收购货定金等。企业在收到这笔钱时,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合同尚未履行,因而不能作为收入入账,只能确认为一项

负债,即贷记“预收账款”账户。企业按合同规定提供商品或劳务后,再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逐期将未实现收入转成已实现收入,即借记“预收账款”

账户,贷记有关收入账户。预收账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通常应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反映在各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上,若超过1

年(预收在一年以上提供商品或劳务)则称为“递延贷项”,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

(二)预收账款的账务处理

(三)预收账款的核算内容:

(1)借方发生额(表示预收账款减少)

与收入同步确认的应收未收款项、已核销坏账客户确认恢复付款能力、从“应收账款”科目转入、从“其他应收款”科目转入、因应收票据到期未付款而转入、帖现商业汇票到期未付款转短期贷款、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

(2)贷方发生额(表示预收账款增加)

预收客户之预付款项、收到的营业款项、预收的商业汇票、以存货清偿应收账款、以股权清偿应收账款、以债权清偿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清偿、已经确认之坏账损失、因债务重组损失的款项、“应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转入;

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什么案由

合同纠纷。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是合同纠纷,要求返还预付款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预付款是买方在交易合同签订后即向卖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此方式不利于买方。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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