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中不诚信的原因及分析
工程承包中合同的诚信原则的探讨
1、概述
建筑业是我国的产业之一,它的健康运转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近年来,随着市场化在我国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我国从80年代初在建设项目管理领域推行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以来,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合同管理的地位越来越受到项目管理工作者的重视,合同成为各方权益的基础保证,任何一方违背合同的约定,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工程承包合同就是业主与承包商以完成建筑工程为目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是在招标投标制度下签订的合同,以合同作为纽带,监理工程师是以合同为界面明确双方的责任,这就要求合同遵守平等、自由、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目前我国信任危机十分严重,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实例还是很多的。业主对承包商不信任,在资金不足或前期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欺诈手段诱使承包商签订、履行合同,甚至拖欠工程款;承包商采取“钓鱼”的手段,低价中标后迫使业主在合同约定以外追加工程款。这样不仅造成工期延误,质量达不到标准,而且工程不能顺利实施,合同一方或双方蒙受损失。
2、新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新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格守信用,不得滥用权利和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是诚实信用的,订立的合同真实的反映了双方的思想;在履行合同时要全面、精心努力的承担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解释合同时也要按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想法来解释。将合同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归结为一点:业主付钱得到一个工程;承包商修建工程得到酬金。这也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
如某建设项目的承包合同草案基本包含了工程承包合同所必须的主要条款,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整个合同条件的风险分配明显不合理,业主基本不愿承担风险,希望把风险都转嫁给承包商。另外,合同条款对承包商的义务要求限制也较为苛刻,又删除了许多对承包商有利,或者说是体现承包权利的条款,如变更条款、索赔条款等。这就造成了不平等,违背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些问题都直接关系到承包商的合理权益,对于不合理的苛刻制约性条款,承包商必须采用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的方法,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根据风险分配的原则“谁能更有效的防止和控制风险,或减小该风险引起的损失,则由谁承担此风险”,承包商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完全应由承包商承担;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风险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而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变化的工作应由承包商承担,也是合情合理的,同时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3、合同双方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是在双方诚实信用上签订的,合同目标的实现必须依靠合同双方的真诚合作。如果双方都缺乏诚实信用,或在合同签订和实施中出现“信任危机”,则合同不可能顺利实施。不可否认,在我国目前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信任危机”是十分严重的,要改变这一点,合同双方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1 合同签订前
1)资信调查
合同签订前,合同双方要全面考察对方资信,对对方或外界提供的小道消息,非正规信息要认真分析、不可盲目轻信。资信调查是目前合同签订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基于合同能得以实施和安全的履行,以保证合同目的实施达成的要求;同时又因其在习惯上是一个最易被忽视的问题。
2)积极争取自己的正当权益
合同法和其他经济法规赋予合同双方以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力。按公平原则,合同当事人双方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任何一方得到的利益应与支付给对方的代价之间平衡。所以合同双方在合同谈判中应积极地争取自己的正当权益,双方应对每个条款作具体的商讨,争取修改对自己不利的、苛刻的条款,增加双方权益的保护条款,达到公平合理。
3)重视合同的法制性质
重视合同的法律性质,培养合同意识。合同一经签订即成为合同双方的法律,它不是道德规范。合同中的每一条都与双方利害相关。签订合同是个法律行为,所以在合同谈判和签订中,既不能用道德观念和标准要求和指望对方,也不能用它们来束缚自己。
4)重视合同的审查和风险分析
在合同签订前,承包商应认真、全面地进行合同审查和风险分析,弄清楚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以及完不成合同责任的法律后果。如果业主在合同中过于回避风险,压低价格,则通常承包商报价中的不可预见风险费加大,承包商会对工程缺乏信心和缺乏履约的积极性,不仅损害工程的整体效益,而且损害了业主的利益,工程也不可能顺利实施,所以在合同谈判中,双方应对和合同条款和分析出来的风险进行认真商讨,特别是对于复杂的合同,只有充分地审查、分析风险,合同谈判者才能有的放矢,才能在合同谈判中争取主动。
5)加强沟通和了解
在招标投标阶段,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多沟通,达到互相了解和理解。实践证明,双方理解越正确、越全面、越深刻,合同执行中对抗越少,合作越顺利,项目越容易成功。国际工程专家曾指出:“虽然工程项目的范围、规模、复杂性各不相同,但一个被业主、工程师、承包商都认为成功的项目,其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业主、工程师、承包商能就项目目标达成共识,并将项目目标建立在各种完备的书面合同上,它们应是平等的,并能明确工程的施工范围。”
在标前会议上,一般着重对合同文件和技术文件中不一致、矛盾、不理解、含糊的地方提出疑问。作为业主,必须做出回答。这对于承包商了解业主的意图,解决招标文件分析中的问题,正确制定方案和报价是十分有好处的。同时在澄清全文上,双方更应重视这次接触,详细地交换意见,这是双方在合同签订的一次善后努力。
合同签订前这个阶段时间视工程不同有长有短,但极为重要,不可忽视。业主和承包商在这个阶段中如果真正做到诚实信用,在合同谈判中,对合同条件作进一步修改和补充,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共识,签订公平、合理的合同协议书,为今后工程具体实施打下良好基础。
3.2 合同签订中
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便结成了一定的经济关系。合同规定了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责任、利益和权力。签订合同,则说明双方相互信任,双方居于一个统一体中,共同完成项目的总目标,双方的利益是一致的。但从另一个角度上看,合同双方的利益又是不一致的。因承包商的目标是尽可能多地取得工程利润,增加收益,降低成本;业主的目标是以尽可能少的费用取得尽可能多的、质量尽可能高的工程。由于利益的不一致,会导致工程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造成双方行为的不一致、不协调甚至产生矛盾,最终妨碍工程顺利实施。所以必须使合同体现双方经济责权利关系的平衡,双方应利用合同保护自己的权益,限制和约束对方;同时为了确保合同的切实履行,合同当事人双方能互相制约,还应采取一些担保措施,而经济合同的担保,就是按国家法律规定共同商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措施。如果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这个保证即可实施,以此保护另一方的正当权益。
经济合同担保中的预付款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就是对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约束,是采用经济手段控制进度,保证合同的履行,工程的顺利进行。履约保证金也是在国际经济合同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担保形式。
如果当事人一方违约,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造成对方损失,须付给当事人另一违约金,赔偿金等,以这种手段对违约、不履行合同一方进行经济制裁,这一过程中必然会引起争议和纠纷,既造成工期拖延,又带来一定经济损失。若是我们大家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都讲诚实信用,本着合作的态度,就不会发生违约等行为,就能使合同切实履行,工程顺利进行,对双方都十分有利。
3.3合同实施中
在订立合同时,要诚实信用,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也要强调诚实信用,要守信用,要善意,双方当事人要互相协作,只有这样,合同才能更好地履行。合同的顺利实施是基于承包商、业主、监理工程师紧密协作、互相配合、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合同各方对自己的合作伙伴、对合同及工程的总目标充满信心。业主和承包商都能圆满地执行合同,工程师正确地公正地解释和履行合同。在工程施工中,互相信任才可以紧密合作,有条不紊地工作。这样可以从总体上减少双方心理上的互相提防和由此产生的不必要的互相制约措施和障碍。这样工程会更为顺利实施,风险和误解较少,工程花费较少。
3.4合同实施后
按照合同全生命期控制要求,在合同执行后必须进行合同后评价,在此期间也应做到诚实信用,将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的利弊得失、经验教训等科学的、公正的、实事求是的总结出来,作为以后工程合同管理的借鉴。由于合同管理工作比较偏重于经验,只有不断总结经验,才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才能通过工程不断培养出高水平的合同管理者。所以这项工作十分重要,事后分析与总结是项目合同管理整个流程信息反馈控制的一个关键环节。
4 、结束语
从合同的签订及实施,即工程项目的整个过程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主要包括:合同订立时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协商,不诈不霸;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义务人应当重、重信用,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真诚合作,就能顺利达到目标,不仅能提高工程质量,减少人力物力的投入,降低工程造价,而且可以使业主以较低的造价,尽快地获得较好的使用价值,尽早地发挥投资效益;同时承包商可以因此获得良好的信誉、合理的利润和更多的收益。在现代国际工程中,人们越来越强调双方利益的一致性和双方的合作,强调双方的共同点,也就是说国际工程越来越重视合作。而诚实信用是达到这种境界的桥梁,是双方合作的基础。只有这样,合同才能更好地履行,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工程质量事故原因分析?
工程质量事故原因分析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
工程质量事故的表现形式千差万别,类型多种多样,例如结构倒塌、倾斜、错位、不均匀或超量沉陷、变形、开裂、渗漏、破坏、强度不足、尺寸偏差过大等,但究其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违背基本建设法规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及其客观规律的反映,但有些工程不按基建程序办事。例如未做好调查分析就拍板定案;未搞清地质情况就仓促开工;边设计、边施工;无图施工,不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等,它们常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重要原因。
2)违反有关法规和工程合同的规定
例如:无证设计;无证施工;越级设计;越级施工;工程招、投标中的不公平竞争;超常的低价中标;擅自转包或分包;多次转包;擅自修改设计等。
2.工程地质勘察失误或地基处理失误
1)工程地质勘察失误
诸如未认真进行地质勘察或勘探时钻孔深度、间距、范围不符合规定要求,地质勘察报告不详细、不准确、不能全面反映实际的地基情况等,从而使得或地下情况不清,或对基岩起伏、土层分布误判,或未查清地下软土层、墓穴、孔洞等,它们均会导致采用不恰当或错误的基础方案,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失稳使上部结构或墙体开裂、破坏,或引发建筑物倾斜、倒塌等质量事故。
2)地基处理失误
对软弱土、杂填土、冲填土、大孔性土或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红黏土、溶岩、土洞、岩层出露等不均匀地基未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当也是导致重大事故的原因。必须根据不同地基的特点,从地基处理、结构措施、防水措施、施工措施等方面综合考虑,加以治理。
3.设计计算失误
诸如盲目套用图纸、采用不正确的结构方案、计算简图与实际受力情况不符、荷载取值过小、内力分析有误、沉降缝或变形缝设置不当、悬挑结构未进行抗倾覆验算以及计算错误等,都是引发质量事故的隐患。
4.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
诸如钢筋物理力学性能不良会导致钢筋混凝土结构产生裂缝或脆性破坏;骨料中活性氧化硅会导致碱骨料反应使混凝土产生裂缝;水泥安定性不良会造成混凝土爆裂;水泥受潮、过期、结块,砂石含泥量及有害物含量、外加剂掺量等不符合要求时,会影响混凝土强度、和易性、密实性、抗渗性,从而导致混凝土结构强度不足、裂缝、渗漏、蜂窝等质量事故。此外,预制构件断面尺寸不足,支承锚固长度不足,未可靠地建立预应力值,漏放或少放钢筋,板面开裂等均可能出现断裂、坍塌事故。
5.施工与管理失控
施工与管理失控是造成大量质量事故的常见原因。其主要表现为:
(1)未经设计部门同意,擅自修改设计,或不按图施工。例如,将铰接做成刚接,将简支梁做成连续梁;用光圆钢筋代替异形钢筋等,导致结构破坏。挡土墙不按图设滤水层、排水孔,导致压力增大,墙体破坏或倾覆。
(2)图纸未经会审即仓促施工,或不熟悉图纸,盲目施工。
(3)不按有关的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例如,浇筑混凝土时振捣不良;造成薄弱部位;砖砌体包心砌筑,上下通缝,灰浆不均匀饱满等均能导致砖墙或砖柱破坏。
(4)不懂装懂,蛮干施工,例如,将钢筋混凝土预制梁倒置吊装;将悬挑结构钢筋放在受压区等均将导致结构破坏,造成严重后果。
(5)管理紊乱,施工方案考虑不周,施工顺序错误,技术交底不清,违章作业,疏于检查、验收等,均可能导致质量事故。
6.自然条件影响
空气温度、湿度、暴雨、风、浪、洪水、雷电、日晒等均可能成为质量事故的诱因,施工中应特别注意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
7.建筑结构或设施的使用不当
对建筑物或设施使用不当也易造成质量事故。例如,未经校核验算就任意对建筑物加层;任意拆除承重结构部位;任意在结构物上开槽、打洞、削弱承重结构截面等也会引起质量事故。
建设工程不合理中标价产生的原因和解决办法?
1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工程建设采用招投标方式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和成熟的规章,我国建筑市场在1984年开始实行招投标制度。招投标的实质就是价格竞争,价格作为招投标的核心而存在;理顺招投标中的中标价,避免中标价的不合理,从而使建筑市场进入有序竞争、健康、持续发展的轨道,以利于我国经济建设。
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就招投标的标价问题制定了各种法律条文,颁布了不少规章制度,这些文件在标价的管理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后,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近年来市场大量流行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以及远远高于成本价的高价中标,这些不合理的中标价及其危害虽然引起政府的重视,但是由于招投标主体自身因素、管理跟不上及现行工程造价的计价办法的制约等因素的影响,依然大量存在着建设单位在招投标中盲目压价、压级,施工企业高估造价的现象,且其势头并未受到明显控制。这些不合理的中标价,引发了大量的工程质量、施工事故、工程纠纷等问题。因此,研究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采取相应解决措施,已是我国建筑市场当务之急。
不合理的工程中标价包括低于成本以及远远高于成本这两种中标价。
1.1过低中标价对市场的危害
过低中标价是指低于成本的中标价,即执行“谁最低价谁中标”,招投标过程成了投标方让利压费的竞争游戏。由于承包价低于成本价,建筑企业只能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造成了大量的“豆腐渣”工程。施工过程中还因施工设施简陋,使施工安全没有保证,前二年广州市江南西坑崩塌事故就是一个例子。过低中标价工程常是施工拖拖拉拉,工期无法保证,当一些承包商确实无法维持下去时,只好找理由追加工程款,导致与业主纠纷不断,最后以拖欠工人工资来抵偿,或者是以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来收尾。
从长远来看,由于整个市场在竞争最低价,因此施工企业无需去提高施工工艺;材料市场无需提供优质耐用的的材料,低劣产品大量畅销;人才方面,能工巧匠排斥在施工队伍之外,代而取之的是只懂粗制滥造的便宜工。在处于供大于求的建筑市场中,则会造成优汰劣胜,大量素质较差、设备简陋的小企业获得工程。其结果是使整个建筑市场出现倒退,失去国内外的竞争能力。
对于政府来说,建筑工程是百年大计,应以保障人民安全和人民利益为首任,出现上述现象,不但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将失信于民。
1.2过高中标价对市场的危害
过高的中标造价一般出现在一些较大型的政府投资或招投标人串通的工程中。这些工程不选择最低价者中标,而选其比较了解、比较有信用的长期合作伙伴,甚至是某种特殊关系者中标。这就难以避免招投标人在某种利益的驱使下以过高的标价中标,这种以远远高于工程质量所需的造价中标,由于利润过高,其危害性亦不少。首先过高的利润大部分是不会落在施工者手中,一是流入主管者的手上,造成更多的腐败现象,二是流向转包者手中,造成更多的层层分包,产生更多中间剥削者,使施工责任不清,难于进行管理。其次是造成建筑市场价格混乱,无法体现出真实的市场价格。
2产生不合理工程中标价的原因分析
2.1招投标双方观念错误
虽然前文所述的不合理中标价对市场造成的危害已显露无遗,但并未引起市场各方的重视,当今市场仍普遍存在不合理的中标价。其原因之一是由于我国市场竞争各方已形成以追逐眼前的最高利润为唯一目标的观念,他们盲目地、不择手段地牟利,在“利”面前一切都黯然失色。投标人的唯一目标是拿到工程,工程到手,自然有办法牟利;招标人的目标是以有利于自己的价格成功承包出便大功告成。在这种观念驱使下谁也不会去深究其对各方面的利弊了。
2.2对“合理低价中标”的错误理解
在招投标活动中把“合理低价中标”的“合理”二字抽掉,存在理解上的错误。因为国外确有“低价中标”的做法,但其指的是“工程项目低价中标”,是指在设计、施工总承包基础上的低价中标。而国内的建设项目招标通常是施工招标,将设计、施工分拆开来。国外的工程项目低价中标在国内变成了施工低价中标,这是对于工程项目低价中标基本前提的颠覆。虽然《招标投标法》已明确规定:凡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报价视为废标,更不可能中标。可是如何掌握低于成本价呢?既然,“合理”二字已被错误地抽掉,因此在评标执行中并无进行陈述、答疑此过程,大多数评标过程只是看看各家标书的施工方案有无问题,然后就选择最低标价者中标。这样,要依靠评委们的慧眼去判别是否低于成本是不可能的。
2.3招投标出现的不正常现象
近年来,由于参与工程施工的单位与日俱增,僧多粥少,投标人为了提高中标的机会,在招投标中出现了一种“围标”的现象,即某些施工队借用多家工程单位的资质参加投标,组织围标者有时甚至控制了总投标单位数的70%以上,这个施工单位能利用所掌握的各标书调整造价,以便取得较高价格中标。因此不可能取得合理低价。
招投标中还存在招投标双方串通的现象,工程造价是按双方的利益分配而定。这种现象大多出现在政府工程,招标者是代表投资方(政府)主持该项工程或代表投资者出面招标,当政府的投资十分宽裕时则会出现过高标价;当政府资金不足时,主持项目者为了创造业绩,显示花钱少、办事多的本领时,就会出现过低中标价,然后高价结算。
2.4管理部门信息滞后
我国建筑市场虽然在2003年初就实行了国际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但大部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已经习惯了政府定额计价模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批准发布的工程定额虽然要求按新的平均成本的原则编制,但因其信息滞后于市场,定额规定的成本不能反映市场成本,更不能反映企业成本。而且定额计价实行的是“价量合一”,“固定收费”,更难以反映真实的成本。工程报价以其作为计价标准,而工程实际投入又是实际发生的成本,二者差距有时是很大的,这就难以使投标报价合理化了。
3解决不合理中标价的措施
鉴于上述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不合理中标价的种种原因分析,其深层次的问题已危害到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想办法予以解决。
3.1更新观念、纠正概念
管理部门要通过办学习班、举办示范工程来教育市场各方把无限牟利的观念转变为市场多赢的观念,即合作各方通过共同合作实现各自的目标,在某种意义上讲是赢家,也就是说,投资者达到预期收益,承包商获得合理的期望利润。此外,还要教育市场各方认识到建筑工程本身是为社会公众而设的,只有让社会公众认同,市场才能持续发展,市场各方才有赢利的机会。通过教育,让市场各方的观念更新之后,大家才能冷静下来,深思不合理中标价带来的问题,其就会临危让步,共商对策,而不会继续沿着不合理价格的危险道路下滑。其次是通过学习,纠正对“低价中标”的错误理解,分清“低价”与“合理低价”的区别,从机制尽快引入国外的工程总承包的管理模式。推行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管理。
低价中标在国际建筑市场招标中已存在多年,它是以设计施工总承包为基本前提,通过优化设计和技术创新,使设计施工方案更为合理、更为优化,进而有效降低工程成本而形成的合理低价。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龙头,在工程造价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一份施工图付诸于施工时,就决定了工程本质和工程造价的基础。一个工程在造价上是否合理,是浪费还是节约,在设计阶段大体定型。因此,推行设计招标,引进竞争机制,迫使竞争者对建设项目的有关规模、工艺流程、功能方案、设备选型、投资控制等作全面周密的分析、比较,树立良好的经济意识,重视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用最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参加竞标。只有在实施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情况下才会出现真正意义上的“低价中标”,这样的中标价才是最合理的。政府应抓紧修改《建筑法》,从法律法规层面确保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法律地位,同时从政策措施层面加大对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推广力度,鼓励、培育一批具备设计施工总承包综合实力的大型建筑企业进入市场,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工程项目“低价中标”。规范动作模式,鼓励优化设计与技术创新,切实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分析及处理?
施工项目的特点是产品固定,生产流动;产品多样,结构类型不一;露天作业多,自然条件(地质、水文、气象、地形等)多变;材料品种、规格不同,材性各异,交叉施工,现场配合复杂;工艺要求不同,技术标准不一,对质量影响的因素繁多,施工过程中稍有疏忽,极易引起系统性因素的质量变异,而产生质量问题或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为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常见质量问题事先加以预防;对出现的质量事故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
一、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原因
施工项目质量问题表现的形式多种多样,诸如建筑结构的错位、变形、倾斜、倒塌、破坏、开裂、渗水、漏水、刚度差、强度不足、断面尺寸不准等,究其原因,可归纳如下:
违背建设程序。如未经可行性论证,不作调查分析就拍板定案;无证设计,无图施工;任意修改设计,不按图纸施工;工程竣工未经验收就交付使用等。
工程地质勘察原因。未认真进行地质勘察,提供地质资料、数据有误;地质勘察时,钻孔间距太大,深度不够,不能全面反映地基的实际情况,地质勘察报告不详细、不准确等,导致采用错误的基础方案。
未加固处理好地基。对软弱土、冲填土、杂填士、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岩层出露、溶岩、土洞等不均匀地基未进行加固处理或处理不当。
设计计算问题。设计考虑不周,结构构造不合理,计算简图不正确,计算荷载取值过小,内力分析有误,沉降缝及伸缩缝设置不当,悬挑结构未进行抗倾覆验算等。
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诸如:钢筋物理力学性能不符合标准,水泥受潮、过期、结块、安定性不良,砂石级配不合理、有害物含量过多,混凝土配合比不准,外加剂性能、掺量不符合要求等。
施工和管理问题。许多工程质量问题,往往是由施工和管理所造成。例如:不熟悉图纸,盲目施工,图纸未经会审,仓促施工;未经监理、设计部门同意,擅自修改设计;不按图施工;不按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施工;不按有关操作规程施工;缺乏基本结构知识,施工蛮干;施工管理紊乱,施工方案考虑不周,施工顺序错误。
自然条件影响。施工项目周期长、露天作业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施工中应特别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预防。
建筑结构使用问题。建筑物使用不当,亦易造成质量间题。如不经校核、验算,就在原有建筑物上任意加层;使用荷载超过原设计的容许荷载;任意开槽、打洞、削弱承重结构的截面等。
二、施工项目质量问题调查分析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调查的主要目的,是要确定事故的范围、性质、影响和原因等,通过调查为事故的分析与处理提供依据,一定要力求全面、准确、客观。调查结果,要整理撰写成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原因分析要建立在调查的基础上…事故的处理要建立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对有些事故认识不清时,只要事故不致产生严重的恶化,可以继续观察一段时间,做进一步调查分析,不要急于处理,以免造成同一事故多次处理的不良后果。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施工方便。事故处理中,还必须加强质量检查和验收。对每一个质量事故,无论是否需要处理都要经过分析,作出明确的结论。
三、质量问题不作处理的论证
施工项目的质量问题,并非都要处理,即使有些质量缺陷,虽已超出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也可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经过分析、论证,作出勿需处理的结论。勿需作处理的质量问题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
例如,有的建筑物在施工中发生了错位,若要纠正,困难较大,或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经分析论证,只要不影响工艺和使用要求,可以不作处理。
2、检验中的质量问题,经论证后可不作处理。
例如,混凝土试块强度偏低,而实际混凝土强度,经测试论证已达到要求,就可不作处理。
3、某些轻微的质量缺陷,通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的,可不处理。
例如,混凝土墙板出现轻微的蜂窝、麻面,通过后续工序抹灰、喷涂、刷白等可进行弥补,则勿需对墙板的缺陷进行处理。
4、对出现的质量问题,经复核验算,仍能满足设计要求者,可不作处理。
例如,结构断面被削弱后,仍能满足设计的承载能力,但这种做法实际上在挖设计的潜力,因此需要特别慎重。
四、质量问题处理的鉴定
质量问题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是否留有隐患,需要通过检查验收来作出结论。事故处理质量检查验收,必需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中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时,还要通过实测、实量,荷载试验,取样试压,仪表检测等方法来获取可靠的数据。这样,才可能对事故作出明确的处理结论。
事故处理结论的内容有以下几种:事故已排除,可继续施工;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可靠;经修补处理后,完全满足使用要求;基本满足使用要求,但附有限制条件,如限制使用荷载,限制使用条件等;对耐久性影响的结论;对建筑外观影响的结论;对事故责任的结论等。
此外,对一时难以作出结论的事故,还应进一步提出观测检查的要求。
事故处理后,还必须提交完整的事故处理报告,其内容包括:事故调查的原始资料、测试数据,事故的原因分析、论证;事故处理的依据;事故处理方案、方法及技术措施;检查验收记录;事故勿需处理的论证;以及事故处理结论等。
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原因分析?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原因分析,以供参考。
工程项目质量问题表现的形式多种多样,诸如建筑结构的错位、倾斜、倒塌、开裂、渗漏等,但究其原因,可归纳如下:
1.违背建设程序
如不经可行性论证,不作调查分析就拍板定案;没有搞清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就仓促开工;无证设计,无图施工;任意修改设计,不按图纸施工;工程竣工不进行试车运转、不经验收就交付使用等盲干现象,致使不少工程项目留有严重隐患,房屋倒塌事故也常有发生。
2.工程地质勘察原因
未认真进行地质勘察,提供地质资料、数据有误;地质勘察时,钻孔间距太大,不能全面反映地基的实际情况,如当基岩地面起伏变化较大时,软土层厚薄相差亦甚大;地质勘察钻孔深度不够,没有查清地下软土层、滑坡、墓穴、孔洞等地层构造;地质勘察报告不详细、不准确等,均会导致采用错误的基础方案,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失稳,使上部结构及墙体开裂、破坏、倒塌。
3.设计计算问题
设计考虑不周,结构构造不合理,计算简图不正确,计算荷载取值过小,内力分析有误,沉降缝及伸缩缝设置不当,悬挑结构未进行抗倾覆验算等,都是诱发质量问题的隐患。
4.施工管理问题
许多工程质量问题,往往是由施工管理所造成。例如:
(1)不熟悉图纸,盲目施工,图纸未经会审,仓促施工;未经监理、设计部门同意,擅自修改设计。
(2)不按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施工。如现浇混凝土结构不按规定的位置和方法任意留设施工缝;不按规定的强度拆除模板;砌体不按组砌形式砌筑,留直槎不加拉结条等。
(4)不按有关操作规程施工。如用插入式振捣器捣实混凝土时,不按插点均布、快插慢拔、上下抽动、层层扣搭的操作方法,致使混凝士振捣不实;整体性差;又如,砖砌体包心砌筑,上下通缝,灰浆不均匀饱满,游丁走缝,不横平竖直等都是导致砖墙、砖柱破坏、倒塌的主要原因。
(5)缺乏基本结构知识,施工蛮干。如将钢筋混凝土预制梁倒放安装;将悬臂梁的受拉钢筋放在受压区;结构构件吊点选择不合理,不了解结构使用受力和吊装受力的状态;施工中在楼面超载堆放构件和材料等,均将给质量和安全造成严重的后果。
5.自然条件影响
施工项目周期长、露天作业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温度、湿度、日照、雷电、供水、大风、暴雨等都能造成重大的质量事故,施工中应特别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预防。
6.建筑结构使用问题
建筑物使用不当,亦易造成质量间题。如不经校核、验算,就在原有建筑物上任意加层;使用荷载超过原设计的容许荷载;任意开槽、打洞、削弱承重结构的截面等。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2001年以来,国家把建筑市场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整顿活动,也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然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较为混乱的市场秩序。建筑市场整顿从1986年以来几乎年年进行,但建筑市场依然是违法违纪案件的高发区,只不过不同阶段发生在不同类别的人群中。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积重颇深,不是靠权宜之计和“运动战”所能解决的,必须从目前社会大背景及建筑市场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对症下药,才能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
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本文也主要针对这些工程作出分析),特别是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寻租”沃土。目前工程招投标中“违规操作”已经漫延到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且单个环节行为较难认定为违法违规。建筑市场经过多次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这种状况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将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且毒害党风和社会风气。针对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下将从法规、体制、社会环境以及建筑产品特点、招投标活动运作机制等方面分析其成因。
1、现有法规体系存在弹性空间
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规”)。《招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代理机构弹性空间,如第十二条赋于项目业主(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目前,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对手得分(综合评审法)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招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2、体制现状提供“操作”可能
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条、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为了解决各项目法人单位的专业素养问题,在招投标阶段引入了招标代理制,施工阶段聘请社会监理,并强制性地接受政府监督。从实践来看,建设市场存在的问题大部分都是萌芽于招投标阶段,招标代理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究其原因,是体制问题。现有的建设体制,项目法人都不是本质意义上的法人,它是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的委托代理人,他们有法律上提供的弹性空间,在执行公务(选择招标代理、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时,仅有道德的约束,来指导他们为所服务的机构决策。经济学上有个理性人的假设,当他们能以极小的风险(体制设计给他权力,法律提供弹性空间)获得个人利益较大的回报时,道德约束力就显得脆弱。实践中存在领导不干预,经办人员干预;项目业主不干预,招标代理人干预的状况,现实地说明了一切。
3、建筑产品特性便于充当“操作”载体
从理论上说,建筑工程作为期货商品,商品品质的预期性特点引起需求者对商品品质的不确定性担忧,因而商品需求者(招标人)更为关注的是商品生产者(投标人)的资信、业绩及可信度。现实中,在项目法人主体层层代理情况下,建筑商品这种特性给代理人“寻租”提供了很好的籍口。一般性建筑产品(主要指变更设计)虽然技术含量不高,但由于一个承包合同清单项目众多,工程实施及结算具有一定伸缩度,且工程成本控制及账务处理较具弹性,存在着“黑色利润”空间,这个空间提供了工程项目招投标“暗箱操作”物质基础。从而使建筑市场在宏观上形成过度竞争的局面,而在微观上商品需求者又有排斥竞争的内在动力。从国内到国外公共工程建设上都存在这种倾向。
4、诚信经营社会基础尚显薄弱
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虽然市场经济已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使然,人们在日常活动中仍衷情于“权力”。建筑产品虽然牵涉到每一位民众,但它不像家电产品,民众可以自主行使购买和监督的权力,致使家电业必须以诚信经营为本,取信于民,才能获得市场份额。现实中建筑产品采购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招标人、代理人、评标专家委员会)。由于建筑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还有,一个企业由于虚假信息在一个项目投标失败,并不至于遭到像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受到市场驱逐,所以,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依托有形建筑市场,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完全可以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核审,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也给“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
5、交易各方主体尚未成为实质上独立运作的市场主体
上面已分析现有体制下,项目业主仅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实质上仅是各级政府的代理人。项目业主的价值取向与掌握的权力,决定着招标代理人不能纯粹从公平与效率角度进行招标运作,否则招标代理有可能失去市场。在这种体制约束下,招标代理人从某种意义上,仅是按照业主的意愿帮助业主完成符合法规程序的招投标运作,使业主倾向的中标人合法化。
建筑市场交易各方中重要的主体承包商,在我国就更具特殊性。目前,在建筑市场中存在一些个体(包工头)以法人名义参加工程招投标,这也是中国特有的承包商体制所决定。建筑施工业作为完全竞争性行业,行业门槛并不高,但进入该行业有政策壁垒资质管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施工企业尤其是高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仍是国有和集体占主导地位,这些国有企业通过多年改革仍未形成企业发展的动力机制。由于建筑行业政策壁垒的存在,行业内企业处于只进不出的状态,令行业内竞争日趋残酷,为了生存不得不采用许多不当方式。作为目前国有(集体)企业管理者,他们对现有市场竞争态势必然作出有利于自身生存的理性选择——选择对自身风险较小的经营思路。企业自主投标投入大,且有许多公关费用,这对国企来说,无疑是心头的痛,若多标未中,经营者自身就要面对许多公关费用而束手无策,同时令企业陷于困境;反之,通过投标代理人,企业开具介绍信,就有一笔收入,中标后还能收取管理费用,将投标风险转移给“者”。这样企业可以在举步维艰中生存,而企业管理者不承担个人风险,甚至还可以有隐性收入存在。对“者”而言,他们不一定具有能力(包括人力、物力)维持一家企业运作;即使有能力,他们也较难在起步阶段就创办一家高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再有,即使创办成一家高等级施工企业,维持企业运转所需的管理费用,也令他们承担很大的风险。正是这种思维定势,造成了现在建筑市场中盛行,甚至出现专以投标谋利的个体。总之,现在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各方交易主体由于体制、机制上的原因,从某种意义上都被“者”操纵着。
6、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
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就组织机构而言,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深入,政府机关越发精简,配置人员更少。目前,我国处于建设高峰期,项目规模大、数量多,分布广,许多建设项目法人作为一次性业主缺乏工程项目经验,建筑市场必然产生大量问题。面对此种状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招标办及有形建筑市场,又人为割裂,导致人力资源浪费,监管力量更趋削弱。从行政手段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特别是规范业主行为缺乏有效手段,而仅有的手段是惩罚性的消极手段,从理论上说,过多使用消极手段会伤及自身,最终会影响事业的繁荣。
7、评标专家委员会未能实现既定功能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从法律上对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委员会的地位进行了界定,减少了项目业主对项目定标的行政直接影响,理论上体现了项目评标的民主化、科学化。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实现其预定功能。具体原因如下:①按照《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专家资格的界定,只有在大、中城市方才有条件建立具有一定容量的评标专家库,合乎条件的评标专家在数量上显得不足;②评标专家从社会各行各业产生,评标专家的思想道德素质及专业素养较难把握,特别在库容不足的情况下,合乎法律硬件规定的专家基本都入库,致使专家质量参差不齐;③社会化选拔评标专家的方式,对专家仅有法律的约束,行政上对其约束不力。但由于工作特殊性,即使触犯法律,取证也较为困难,法律约束也不硬。对评标质量而言,主要依靠评标专家对自身的道德约束,道德约束对环境的依赖性很强,在目前复杂环境下,道德约束往往显得苍白;④现在招标项目众多,项目规模专业差异很大。对大部分项目而言,代理机构从压缩招标成本考虑,评标时间仅仅有几个小时,在这么短时间内要求评标专家拿出高质量评标成果不现实,往往仅是履行法律上的程序而已。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对现有评标委员会充当招投标活动中“橡皮图章”的功能,或评标专家参与“暗箱操作”,针对特定问题作出特定评判的现象就会有客观的认识。
建筑工程正是存在以上诸多法规、体制、社会环境、机制及建筑产品本身特性等原因,导致了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产生了一系列“暗箱操作”。其操作行为具体体现在招标“游戏规则”的制定,这些规则从发布公告、接受报名、资格预审到投标文件都作出了一系列有倾向性的安排,并且发展到监管部门根据现有法规很难从书面材料上认定其违规行为。各地监管部门等针对这些问题虽然制定了很多规范性文件予以纠正,然而,由于以上深层次原因未能破解,往往“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市场状况仍然不容乐观,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仍然未能实现完全按照承包商实力或项目管理班子实力进行竞争。
建筑工程招投标行为成为社会热点,各级领导部门,特别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都投入了大量精力,取得了一定成绩。领导指定承包商、明目张胆“违规操作”现象得到扼制,但“违规操作”行为从公开到隐避仍然肆虐于招投标活动中并被披上“合法”的外衣,这些现象启发我们思考现有招投标制度的设计。笔者认为,由于建筑产品特性及招投标活动中人的因素较为活跃,要想从根本上扼制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减少活动中人为的干预,这必然会牺牲一些效率。从目前及发展来看,国有投资占整个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将逐渐降低,政府完全可以将建筑业发展的效率问题交给市场(社会投资)。政府投资一般项目招投标在“三公”原则基础上,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在具体运作上对跨入门槛的承包商一视同仁,招投标“游戏规则”增加随机性,保证公平性,以谋取额外的社会效益(避免社会各界的诟病,有利于提升政府形象),使政府投资项目利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