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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计结论,是否应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12-31 16: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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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高端企业法律顾问、私人律师、侵权责任纠纷,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政府审计的结论被用作工程结算的相关标准

在工程结算这一领域内,政府审计的结论是否能作为结算的依据一直是一个备受瞩目的问题。这不只是涉及到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如何规范资金使用,同时也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利益息息相关。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探讨政府审计结论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规定,特别是在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法律文件中都有哪些具体的表述。

首先,我们来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将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完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审查建议的回信》。这封复函具有深远的意义,它清晰地标明了地方法规中直接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的条款,这不仅限制了民事权益,还超出了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这为那些在地方法规中有此类条款的地方敲响了警钟,他们必须迅速地重新审视并调整这些规定,确保不让不合适的条款妨碍工程结算的公正性。

此外,还有一份名为《关于纠正处理地方政府规章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函》的文档。这封信也着重指出,需要对地方政府规章中那些不适当地以审计发现为结算依据的条款进行修正和处理。我们的目标是确保政府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相一致,并确保工程建设各参与方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

让我们再看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尽管这一条例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中小企业的资金安全,但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对工程结算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该规定明确指出,政府各部门和大型企业都不应欠中小企业任何款项,这直接影响到工程结算的时效性和合理性。若在工程结算过程中仅以政府审计的结论作为唯一的依据,这可能会导致中小企业的资金被拖欠,从而影响其正常的经营和发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主要是为了指导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开复工工作,但同时也涉及了一些工程结算的原则。在某些特定的时刻,我们必须确保工程的结算过程是公正和合理的,不能因为如疫情这样的情况而轻易地以政府的审计结果作为唯一的结算参考。

总体而言,这些国家级别的法律文件在不同层面上都对政府审计的结论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在一方面,我们不能仅仅依赖政府审计的结论作为结算的唯一依据,而需要深入考虑合同的条款和实际的状况;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政府审计的权威性和公平性也需要得到确保,以便在一个合适的范围内有效地监督工程结算过程。

在地方级别,各个地区都在积极地遵循国家的法律规定,并对这些规定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在某些地区,之前可能有使用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规定,但现在在国家法律的引导下,这种做法正在逐渐被纠正。在某些地区,人们更倾向于重视合同的条款和市场的规定,在进行工程结算时,他们会全面地权衡各种因素,以确保结算的结果既公正又合理。

例如,在我们周围的一些工程项目中,过去可能会出现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不一致的情况,这可能会导致工程结算产生争议。然而,随着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和实施力度的增强,这样的情况正变得越来越少见。每个人都在努力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法律规定,对工程结算行为进行规范,以确保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综合来看,政府审计的结论在工程结算过程中起到了复杂的角色,不能简单地进行一刀切。综合考虑具体的法律文件和现实状况,需要做出全面的评估。只有采取这种方式,我们才能确保工程结算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从而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的持续健康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审计的结论被用作结算的参考案例研究

在工程建设的领域内,政府的审计结论在工程结算过程中起到了什么样的关键作用?今天,我们就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详细讨论这个话题。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最高法的一个具体案例。在一个特定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里明确规定,工程结算将以政府审计的结论作为依据。但是,当工程完工之后,施工单位觉得政府的审计过程过于耗时,这严重妨碍了资金的回流。因此,他们向法院提出了诉讼,希望根据双方之前确定的工程进度来结算工程的总价值。在审判这个案子的过程中,法院对合同条款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的审查。从一个角度看,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既然双方已经约定以政府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的依据,那么就应该严格遵循这些约定。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法院也在考虑政府审计的具体状况,不能让施工单位无期限地等待审计的最终结果。最后,法院裁定,在政府审计结果公布之前,应根据施工单位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市场上合理的价格进行暂时的结算,然后在政府审计结论公布后,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最终的调整。这一案例深刻地展示了,在各种不同的场景中,法院在以政府审计的结论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时,是如何综合权衡和考虑多个因素的。

再观察一个真实发生过的情况。在某一市政建设项目中,由于政府审计的结论尚未公布,建设单位拒绝支付给施工单位尚未支付的工程费用。施工单位持有观点,认为该工程已经通过了竣工验收,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双方也确认了工程量,因此不应以政府审计结果未公布为理由来拖欠工程资金。在这一具体案例里,双方主要的争论点集中在政府审计的结论是否构成支付工程费用的唯一合法依据。经过法庭的仔细审查,尽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以政府审计的结论作为结算的依据,但在政府审计的过程中,建设单位也应当给予积极的配合,不能利用这一点来拖延工程款的支付。此外,为了确保政府审计的顺利进行,法院还要求施工单位提交更为详尽的工程信息。最后,在法庭的斡旋之下,建设方决定首先支付部分工程费用,并在政府的审计结果发布后进行最后的结算。

通过观察这些实例,我们能够发现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由于政府审计所需的时间较长,这可能会妨碍施工单位的资金流转,甚至可能使企业面临经营上的挑战。再者,在某些特定情境中,建筑单位可能会过分依赖政府的审计结果,借此为理由延迟支付工程费用,从而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那么,面对这些挑战,我们应该怎样去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法呢?

从一方面看,政府相关部门有能力对审计流程进行优化,从而提升审计的效率并缩减所需的审计时间。在进行审计的时候,与建设和施工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可以得到加强,以便及时处理审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从另一个角度看,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合同时,他们应该更为明确地约定政府审计的结论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和时间界限。如果政府审计的时间过长,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一个临时的结算方案,以确保施工单位的资金需求得到保障。另外,建设单位也应该主动与政府审计部门合作,及时提交必要的资料,以防止因内部因素导致审计工作的延迟。

总的来说,政府审计的结论在工程结算过程中起到了复杂且多种多样的角色。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必须深入思考各种可能的因素,并合理地应用政府审计的结论,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在这个专业领域里,我们必须睁大双眼,仔细思考,确保不让任何一方受到损失。

对政府审计的结论作为工程结算的基础进行了全面的讨论

嗨,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政府审计的结论是否应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这件事。

首先看一下前两部分的内容。在第一部分中,我详细梳理了国家和地方级别的各种法律文件,例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等。这些文件都对政府审计的结论是否可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在第二部分中,我们通过实际案例探讨了政府审计结论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的重要性,如最高法的相关实例,以及其他真实发生的案例,将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可能的解决策略都详细呈现了。

那么,我们来探讨一下合同条款、法律条文以及实际案例之间的相互联系。合同中明确指出,这只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小规定”,而法律则将其视为整个大环境中的“决定性因素”。在实际操作中,这就像是这两个方面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合同的条款与法律的要求相当吻合,那么工程的结算过程就会非常流畅。但如果不统一,那真的会很麻烦的。例如,尽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审计的结论不应作为结算的依据,但如果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要求参照政府审计的结论,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引发争执。

在不同的情境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该如何做出反应呢?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政府审计的结论不应作为结算的依据,那么建设单位就不能强行要求施工单位根据这一审计结论进行结算。对于施工单位来说,他们必须拿出合同,并坚定地表示我们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来操作。如果合同中规定政府审计的结论作为结算的依据,那么建设单位必须积极地配合审计工作,以确保审计结果是公正和合理的。施工团队也需要紧密合作,提供真实且精确的信息,避免对那些不真实的信息进行整理。如果法律条款与合同中的约定存在差异,那么双方都需要坐下来进行深入的讨论,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专家的建议。

再对未来的相关条例和操作进行一次前瞻性的探讨。随着我们社会的快速进步,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也必须与时俱进。展望未来,我们期望能制定出更为明确和详尽的规章制度,以确保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都能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也期望审计活动能展现出更高的科学性、公平性和透明度,以便赢得大家的普遍认可。另外,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未来或许会出现更为高效的审计手段和工具,从而使工程结算过程更为流畅。

综合来看,当政府审计的结论被用作工程结算的依据时,必须全面地考虑合同条款、法律条款以及实际操作案例。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需要多加留心,严格按照法律和规定行事,并在遇到问题时主动进行沟通和解决,这样才能确保我们的工程建设充满活力和成功。我们期望在未来,这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实际操作能够不断完善,确保每个人都能轻松高效地完成工作。

案件解析:

在以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常以施工合同结算条款中约定“以行政审计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结算,或者将行政审计作为“减价的审计”。

此行为损害了承包方及时、足额地获取工程款的权利。相关法律风险值得施工单位法务人员关注。

在近期审结的一起建工合同纠纷中案承包方在工程结算时,发包方依据合同约定以政府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承包方并不认可,历经两审,被判败诉。


01、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6年9月19日,城建集团中标了启迪公司招标的房山区河北镇棚户区改造水泥一厂片区土地开发项目(回迁安置房地块)(土方工程)。2016年9月20日,启迪公司(发包人)与城建集团(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建设房山区河北镇棚户区改造水泥一厂片区土地开发项目(回迁安置房地块)(土方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9月26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6月30日。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暂估工程款金额28630263.8元。


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内容如下:


1.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综合报价,报价时不得以清单数量不准为由自行修订清单数量,不得进行明显的不平衡报价,报价以审计部门确定最终价格作为合同固定单价的依据。

2.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负有配合、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义务,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审计结论,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合同签订后,城建集团进场施工,工程于2017年12月31日完工,并于2018年1月2日通过竣工验收。2021年8月13日,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项目评审中心出具《关于房山区河北镇棚户区改造水泥一厂片区土地开发项目(回迁安置房地块)土方工程区级结算的评审报告》,审定工程金额为75795400元。

原告城建集团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启迪公司向城建集团支付工程款5550万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启迪公司承担。

本案争议焦点为承包合同中的工程款结算金额如何确定。


02、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结算书系城建集团与启迪公司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审计要求而提供,结算书首页中双方基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盖章,结合上述结算书出具的背景,在启迪公司亦否认结算书金额为最终合意,且无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双方同意以结算书金额作为结算金额的情况下,无法推定出配合审计提交的结算书即为双方做出了结算金额最终确认的意思表示,故对于城建集团主张的双方应达成结算金额的一致意见,法院无法采信。

其次,涉案工程属于政府投资项目且纳入审计范围(待被告补充文件证明),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存在多条以审计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的约定。合同条款版本虽系招投标时由启迪公司提供,但上述约定内容经城建集团与启迪公司签署合同确认后应视为双方的意思表示,约定内容亦未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属合法有效,对签订双方具有约束力。

最后,城建集团公司不认可审计结果,认为工期及工程量与实际不符,且单价调整亦与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不符,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中虽约定了固定单价,但亦进一步明确该固定单价以审计确定的单价为最终依据,城建集团否认审计的工程量,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该审计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即未提供证据推翻上述审计结论。

综上,根据优势证据原则,法院对城建集团的主张无法采信。启迪公司要求按照政府审计金额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符合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


判决:


一、北京启迪茂华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11924685.94元;

二、北京启迪茂华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北京城建认为双方在结算书中盖章确认了工程最终结算金额,启迪公司基于政府要求进行审计不应适用于城建集团,城建集团并未同意委托审计亦未对审计结果进行确认,且合同版本为启迪公司制作提供,审计结果中的工程量以及工期等内容不准确,与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相违背,审计结果不应作为双方结算依据。据此提出上诉。


03、二审法院认为


启迪公司就涉案工程接受城建集团投标后,双方依法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城建集团上诉主张该合同中关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负有配合、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义务,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审计结论,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约定系启迪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在未进行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无效一节,本院认为,双方所签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存在多条以审计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的约定。

合同条款版本虽系招投标时由启迪公司提供,但城建集团作为成立多年的专业施工单位,对于同类施工合同中涉及条款的内容应当清楚了解,上述约定内容经城建集团与启迪公司签署合同确认后应视为双方的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亦约定,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审计结论,故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按照政府评审报告确认金额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应予维持。

城建集团上诉要求以其向政府提交的结算书作为结算依据一节:

首先,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承包人均负有配合、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义务,结算书产生的背景,是为配合审计而提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结算金额最终达成协议;

其次,城建集团在二审中提交的其单方委托的土方工程评审报告,对于工程结算金额的认定,与结算书载明金额亦存在较大差异。故对于城建集团主张应当以结算书金额认定工程结算金额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提出异议,但双方对部分工程造价进行了确认,能否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_张嘉娱

01-17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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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债权债务律师_张嘉娱

01-17 17:29

没有律师执业资格要求。 目前在我国开办传统律师事务所,要求开办人必须是具有合法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才能开办。但开办“云律所”则不需要律师资格限制,只要是致力于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化,对法治社会建设具有认同感、责任感的普通公民,均可以申请开办“云律所”。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_张嘉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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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债权债务律师_张嘉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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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债权债务律师_张嘉娱

01-17 17:29

7月委托10月开始拿到工程的回款,兜兜转转自己要了3年没有结果,找了律师不到3个月陆续收到回款👏👏👏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_张嘉娱

01-17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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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债权债务律师_张嘉娱

01-17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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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债权债务律师_张嘉娱

01-17 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