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最新版)
劳动合同法哪一年颁布的
该法则2007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约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变更、终止等方面的规定。该法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我国专门针对劳动合同制度颁布的一部基础性法律。该法自2007年6月29日至2008年1月1日进行了逐条逐款的修改完善,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主要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变更和终止等方面,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该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开透明的原则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者的工种、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和工资福利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合同条款。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遵守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的内容方面,该法规定了基本条款和重要条款的范围和内容,并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在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方面,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和程序,并对经济补偿、辞退赔偿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有哪些措施?《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规定双方应当平等自愿地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保障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禁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劳动者,不得辞退高龄、妊娠、生育、哺乳、患病或者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成为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规。在实际应用中,各方应当严格遵守其相关规定,解决和预防劳动纠纷,共同推动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最新的劳动合同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法律分析:中国最新《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6月29日颁布的,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民法典中包含劳动合同法吗
民法典里没有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里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民法典中合同编不包括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在劳动合同法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以下这些: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从以上这些内容里我们可以了解到,民法典是没有劳动合同编的,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里面规定的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第46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经济补偿的范围:
(一)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违约、违法行为有:
1、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且作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中,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也是迫于无奈,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大部分劳动者的权益,解除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本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本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的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这种情况劳动者有明确的预期,因此用人单位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意见认为,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年龄和身体对再次求职已有很大影响,此时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有些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较长时间,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给经济补偿不合情理.为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在保留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给经济补偿的规定外,也作了一定限制.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增加规定.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
全国各省的劳动合同法都一样吗?
全国各省的《劳动合同法》都是一样的,不同的是各省或地区根据实际的情况,将《劳动合同法》条文联系实际情况给出更为细致的解除和实施。
《劳动合同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