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付款三方协议税务认可吗(委托付款三方协议税务风险)
三方转账协议税务认可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签三方协议,如A公司欠B公司货款,B公司欠C公司款,A将款直接付给C公司,发票是B公司开具,税务认可吗?
首先明确一点A与B、B与C之间是经济业务往来关系,证明其经济关系的凭证是发票,ABC三家单位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签订的协议是债务清偿协议,与经济业务往来没关系。即使A将款直接付给C公司,A记账也是记冲减B单位的往来欠款。税务认可是对业务真实合法性的认可,即AB、BC之间的经济业务必须真实有效。
签订三方付款协议,乙方代丙方付款给甲方,甲方和乙方之间必须有协议吗?这种三方协议税务认可吗?
1、认可。甲方与丙方签订合同,约定由乙方代为付款。这种在民法上叫做第三人代位履行。
2、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属于给第三人设定义务,除非第三人同意,否则是无效的。
2、根据你的描述,签订的是三方协议,则甲乙之间不必另外签订协议,只要凭三方协议可以向丙主张付款。第三人代位履行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税务并没有不认可的理由。
资料拓展:
1、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情况外,根据合同自治(自愿)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和不增加债权人合同履行成本的情况下,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资料来源:百度词条第三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