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与质保金主张
最高院质保金不属于工程款
法律分析:不属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不属于,工程款与质保金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工程质量保证金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从工程款中预留的,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用保证金作为维修资金。工程款是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发包人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质保金是否属于工程款质保金不属于工程款。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
不是,工程款是完工后应该所得的,质保金是质量保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会扣除的。
质保金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只是留到质保期后无质量问题再付款。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主要是倡导性地告诉各级人民法院: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 工程款 的,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依据如下: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法律分析:《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5、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向人民 法院 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6、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无异议并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承包人要求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 的,不予支持; 验收结算责任。发包方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款纠纷】4大常见纠纷需注意!
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拖欠工程款纠纷。拖欠质保金纠纷。合同无效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因延误工期发生的工程款拖欠纠纷。
变更工程引起的价款纠纷: 当项目业主提出额外的工程变更需求时,可能会导致施工方要求增加工程价款。这可能涉及新工程内容的定价、合理的利润要求以及变更引起的进度影响等问题。
因此,我们要注意,一旦6个月的时间即到,而工程价款尚未确定的话,我们就要考虑发包人有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如果没有的话,就要及时提起诉讼,要求行使工程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