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走法律途径(借钱走法律程序)
借钱怎么样才可以有法律保障
1、不要写欠条,而是要写借条,欠条还需要对方给你出具收条的。
2、一个完整的借条应当包括四个要件:借债主体(借款人)、被借主体(出借人)、所借内容以及归还时间;借款人和出借人最好都注明身份证号码。借款用途也可以注明。
3、记得借条上借款的金额要分别用大小写注明。
4、如果有人担保,担保条款要约定清楚,担保人要在借条上签字、按手印。
5、最后落款要是全名、真名,不能是昵称后者外号,也不能省略姓氏只写名,借款人要签名、按手印,注明借款日期。
6、最后,要保留好转账凭证,证明自己确实有钱给这个朋友的。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一条指出:“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借钱不还怎么走法律程序
法律分析:
借钱不还可以按下列流程走法律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提交起诉书;3、向法院提交材料;4、法院立案庭裁定是否受理;5、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6、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3年)。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衍生问题:
借钱不还会坐牢吗 借钱不还属于民事纠纷,一般不涉及刑事责任,不会坐牢。但是债务人借钱不还,被债权人起诉的,胜诉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债务人有财产而不还钱的证据,那么债务人可能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借钱如何有法律效力
法律主观: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遇到朋友之间的借钱求助,当然小数额一般可以不用写借条,那么借钱的借条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将在本文中为您详细的解答。一、借条内容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二、借条格式(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 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 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六百八十条6868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 “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3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 “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 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 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g)”,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总之,在我们日常借款中,如何才能保证借款双方的合法权益,如何才能使借条具备法律效力,这些都离不开规范化的书写借条,并且同时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大家对借条的书写有任何疑问,欢迎到我们网进行法律咨询,我们拥有专业的法律专家团队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