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结算判决书
...某建筑集团诉某房地产开发商工程款和预售合同案
如果C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站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且鉴定程序合法,那么其鉴定结论经对方质证后,(建筑公司无证据推翻该鉴定报告时)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案情简介:2011年,置业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5年,就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开发公司诉请置业公司偿付。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8600万余元应否返还成为双方争议焦点。其中,防水质量保修款335万元尚未到期。
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问题以及预告登记防止“一房多卖”的问题 案例:某开发商甲将房屋卖给乙,合同约定,若逾期不交房,开发商将承担五万元的违约金。
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
审查期间能不能结算工程款
1、审查工程竣工结算的期限一般是20天至60天。建设工程价款1500万元以下为20天,建设工程价款2500万元-2000万元为30天,建设工程价款32000万元-5000万元为45天,建设工程价款45000万元以上为60天。
2、能作为结算依据施工单位提出工程月报表及其工程款结算单,一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管理公司、总包单位)办理已完工程的工程款结算,宜在按实调整的工程范围实施。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约定合同价款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价款结算两个方面。有约定按约定是价款结算的基本原则,没有约定才适用工程所在地造价部门发布的定额。
关于建筑工程结算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建筑工程结算依据是《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法律规定,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法律分析: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