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52条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52条规定是什么时候实施的)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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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 证据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一、民事案件 申诉 期限法律规定: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民事诉讼法52条法律主观:民事诉讼法 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52条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法 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算。 对刑事二审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理由和范围的限制。对刑事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而民事二审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述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是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自诉人有权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种,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 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也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报案、控告、检举不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50,51,52条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第五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对申诉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事案件 申诉 期限法律规定: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 再审申请书 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 法规 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二、哪些情况下申请再审,法院应该受理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 证据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 诉讼 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 代理 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 传唤 ,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 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综上所述, 民事诉讼法对申诉时间的规定 是非常明确的,在法院判决后六个月内,过了这个时间段的申诉都是无效的。法院对于这种规定有它的道理,因为法院会定期清理案卷,假如过了好长时间再审理,估计法律也会随之变化,客观及主观条件都在发生变化,会影响最后的结果。

民事诉讼再审期限为多久,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是当时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做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有上述四种情形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50条51条52条内容

法律分析: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当事人有权通过互相协商,达成解决争议的和解协议,以终结诉讼。 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二条是什么意思

50条是关于当事人的讼诉权利的,可以委托代理,可以查阅案卷资料。

51条是关于和解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和解后撤诉的或是制作调解书的方式结案。

52条是原告在起诉后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的承认与反诉与否都是双方各自的权利。

什么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条之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而且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2、申请不公开审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最终是否公开审理,决定权仍在法院。

3、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向法庭提交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4、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5、申请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6、申请回避。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在法庭辩论总结前,当事人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法院审查决定。

7、举证和质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另外,第74条还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8、答辩权。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9、选择管辖法院和提出管辖异议。

选择管辖法院是指民事案件的原告人在法律规定可以由多个法院行使管辖权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其中的一个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8条至第39条详细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需要指出的是,原告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仅限于一审。被告人当然也可以对原告的选择提出异议,最终由法院裁定。

10、自行和解和接受法院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了当事双方自行和解,第85条至第91条具体规定了法院主持的调解程序。二者的结果是决然不同的,自行和解的结果一般是原告撤诉,若自行和解协议得不到执行,当事人需另行起诉;而法院主持的调解需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该协议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1、提出撤诉。

依《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原告在宣判前都有权申请撤诉,但并不是当然的就终结诉讼,还要法院裁定是否允许,若法院不允许撤诉,原告经传唤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12、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13、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和要求重新鉴定、勘验及补充调查。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4、进行辩论。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明确规定了法庭辩论程序,因此当事人要求进行辩论也是法定的权利,法官不能随意打断当事人的辩论或禁止当事人进行辩论,当然如果当事人在法庭上说与本案无关的话法官是有权制止的,情节严重的法官还可以当庭进行训诫,拒不悔改的还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所以当事人应充分利用辩论的权利,也要审慎使用这一权利。

15、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权。

《民事诉讼法》第50条,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16、查阅庭审笔录,申请补正。

《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17、上诉(二审无)。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了上诉的权利,上诉可以对一审法院提起也可以向二审法院提起,由于我国采取两审终审制,所以二审的判决是为终审判决,不能上诉。

18、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费由申请人垫付,在执行的财产里扣除。

19、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至第188条规定了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其中第179条明文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以上简单介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这些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如果行使则应遵从法律规定的程序个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反诉的条件有什么要求?

一、民事 诉讼 反诉的条件要求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 管辖 。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反诉的程序要件 程序要件是指反诉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提起的方式、时间及审理等条件。 1.反诉提起方式。反诉是民事诉讼所独有的,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允许反诉?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毕竟都是民事诉讼,原、被告主体地位平等,所以应允许反诉。 2.反诉的 管辖权 。是否要求审理本诉的法院本来对反诉也有管辖权?即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如果审理本诉的法院无管辖权,该法院能否受理?反诉能否成立?就地域管辖来说,只要反诉请求的标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因为专属管辖多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就可受理,反诉成立。 这一点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得到有力的证明。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权的主体主动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反诉时,享有管辖豁免权的主体即不再享有管辖豁免权,审理本诉的法院有权受理反诉。就 级别管辖 来说,如果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应由级别较高的法院审理或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应由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反诉和本诉均可一并由审理本诉的法院审理,即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同一人民法院起诉。这在立法上应明确作出规定。 3.反诉提起的具体时间。反诉在诉讼进行的哪个阶段提出,我国 民事诉讼法 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最好是在答辩过程中提出,最迟也应在 一审 法院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因为反诉提出时,庭审辩论尚未结束,原告还有反驳的机会,并可以申请 延期审理 。否则,要是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出反诉,必然重新进行诉讼程序,也会造成一些重复劳动,拖延本诉的审理。然而,是否庭审辩论结束后都不能提出反诉呢?也不能一概而论。 因为经过起诉、答辩,尤其是庭审辩论以后,出现 证人 打消顾虑,愿意作证或纠正伪证,当事人举出经过最后努力收集的证据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多。特别是一些民事案件标的额较大,而又涉及外地的 经济纠纷 ,应当允许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起反诉。否则,如果不许被告提起反诉,或者提起反诉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争取了时间,使本诉及时审结。而事实恰恰相反,因为这类纠纷的棘手程序是执行,要是被告在庭审辩论以后,提出的反诉成立,而又进行了实体审理后,反诉和本诉的请求可以相互冲抵,执行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如果不允许被告在庭审结束后提起反诉,让其另行起诉,本诉和反诉的结案就存在一个时间差,很可能耗费时间和精力,结果有时很难预料。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应当灵活掌握,允许被告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诉。 三、提出反诉实质条件 提出反诉实质条件是指反诉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即对上面其他条件。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的详细解释。 提起反诉的实质条件,是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只有具备了这种牵连性,反诉才能成立,因而反诉实质条件就是决定被告提出的反请求是否属于反诉范畴的条件。所谓反诉与本诉牵连性,是指反请求与本诉请求有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或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由于这种联系,反请求与本诉就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并,这种牵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反驳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反诉与本诉所依据和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相同。例如,原告请求给付 赡养费 ,被告请求 解除收养关系 。原告、被告的请求依据和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基于同一 收养法 律关系。 2.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在事实上有某种牵连。例如,甲乙两船相撞,甲请求乙赔偿因为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载货物的损失;乙反诉请求甲赔偿因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身破损、人身伤亡的损失。本诉与反诉基于撞船这同一法律事实。 再例如,原告 起诉离婚 ,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本来就是无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 买卖合同 交货,被告提起反诉,说合同本身无效,要求依法撤销。 3.反诉与本诉不是出自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是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基于抵消目的而发生的诉的理由上的联系。 提出的请求也应纳入反诉的范围。之所以把关系也界定为牵连性,其意义是有利于在诉讼中借反诉抵消本诉而免去不必要的重复清偿活动,并且使被告免遭原告一方无清偿能力的后果。 四、不适用反诉的几类案件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要权提起反诉,但对反诉的时间、条件、形式、范围,以及哪些案件可以反诉,哪些案件不适用反诉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反诉。 1、没有被告称谓的诉讼案件不适用反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同的诉讼程序,对当事人的称谓也不同。在和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被告;第 二审程序 中称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在审理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搞诉引起的再审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称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从立法角度看,可以理解为,只有被告称谓的当事人才能提起反诉。没有被告称谓的当事人不能提起反诉。 2、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反诉。特别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种,是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特别程序对审级、审限、当事人的称谓及审理程序均做了特殊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审判某些特殊案件所遵循的特别规则,这类案件没有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原告与被告),只有利害关系人,而且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民事权益之争。特别程序一般也不因起诉而开始,而是因利害关系申请而开始。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各种各样的,没有统一的对象,也没有共同的审理目的,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案件所作出的裁判,送达后立即生效,不得上诉,即实行 一审终审 制。从以上的情况看,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本不具备反诉的特别,所以此类案件不适用反诉,其中包括: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的程序等。 3、某些基于 婚姻家庭 关系的人身权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首先是 离婚 案件不适用反诉。离婚是当事人重要的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对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作出裁判,而且要对 子女抚养 以及财产关系作出裁判,使之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离婚后,虽然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但是父母与子女的人身关系不能消灭,故离婚本诉应对涉及到的关系都一并裁判,被告也不可能提出新的反请求。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不属于反诉,如无过错方是被告,只能依据原告离婚的请求要求原告给予损害赔偿,而不是反诉。 4、 赡养 、 抚养 、 扶养 案件不适用反诉。赡养是指对长辈承担的供养责任;抚养是指对未成年人承担的供养责任;扶养是指对等同辈份的人承担的供养责任。从上述三个概念的含义看,当事人所尽的义务都是法定的,这种法定义务既不能解除也不容抵消,所以,这类案件不存在反诉的问题。 根据 刑事诉讼法 规定: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其法定 代理 人在诉讼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但是,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且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害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案件不能提起反诉。 可以看出如果我们身边发生了有民事诉讼反诉的事情我们需要按照我们法律规定的内容来进行反诉,并且反诉只能是案件当中的被告向原告进行反诉,反诉必须要和本诉在法律关系上面有关系。而且对一些婚姻 家庭关系 的人身权案件是不能用于反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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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1、不管多少金额,法院都会立案,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3年的诉讼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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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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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民事诉讼案)

信用社虽然提供有机械厂原法定代表人王青签名的催款通知单,但因该厂于1998年关门停业并于1999年6月13日将该厂所有财产移交给侯胜后已不再是该厂的法定代表人,且该厂已于2001年1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所以王青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不能据此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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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2022年劳动法新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 工资 ,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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