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不以审计为依据
工程价款可不可以按合同不按审计报告支付?施工单位不偷税?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法律分析: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不属于,最多属于违反合同约定,当然未按合同约定情形有很多种,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建设工程包干总价合同也需要第三方审计,因为实际施工中由于图纸变更或出现其他情况需要变更工程量、工程质量标准时,就所变更的部分是需要第三方审计的。审计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来进行。
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
审计结果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因此,审计结果不能作为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因为审计结果主要是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所做的结论性文件,其内容并不涉及具体的建设工程价格和支付方式,不能直接用于工程结算。
法律分析:国家审计机关对船舶建造工程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审计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与船舶建造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不能武断地将审计结论作为船舶建造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首先,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对于违反审计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其次,推动立法和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审计作为结算依据的地位和重要性。
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内部审计亦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法律主观: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而结算依据则是用于确定建设工程的价格和支付方式,是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的依据。因此,审计结果不能作为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
意思是明确约定以财政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内部审计亦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并不遗余力的为社员创造价值。敬请加入,后续发力!近日,建筑行业内关注的“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明确:应当予以纠正。
审计定案表可以作为付款依据吗?
因此,审计结果不能作为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因为审计结果主要是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所做的结论性文件,其内容并不涉及具体的建设工程价格和支付方式,不能直接用于工程结算。
一种意见认为,制定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目的就是堵塞政府工程资金“漏洞”,因此竣工决算审计应该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和付清工程款的前提,只有这样才能控制一些不合理的支出,否则投资损失难以挽回。
是否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
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据此,本案中,双方应以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经审核的工程造价文件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不能以内部审计结果调整结算文件所确认的结算价款。
政府投资的工程,结算不在以审核审计为准,那么怎么去结算呢?
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是否要以财政评审结论为结算依据,法律上并无统一规定,而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一般情况下,政府性投资工程会有财务监理,项目结束后,应以财务监理出具的总费用报告等为结算依据。
审计结果取消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结算。取消这种事后审计,实行全过程的造价管理,更能体现科学管理水平。对多方都是好事,对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的绩效也是好事。
是否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