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建筑工程劳务费连带责任(拖欠建筑工程劳务费纠纷案)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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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实际施工人拖欠劳务工资的责任承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往往是没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为购买建筑材料,对外拖欠货款,债权人起诉后,双方当事人在确定债务承担主体上存在争议。

拖欠劳务费属于什么纠纷

拖欠劳务费属于劳务纠纷。

拖欠劳务费自己劳动者薪资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以直接向公司索要,如果拒绝,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或者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实际施工人拖欠劳务工资的责任承担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往往是没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为购买建筑材料,对外拖欠货款,债权人起诉后,双方当事人在确定债务承担主体上存在争议。那么实际施工人债务由谁来承担?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一、实际施工人债务谁承担

1、当实际施工人与上家之间是挂靠关系时,实际施工人的挂靠是为了解决建筑资质等级为目的,与被挂靠企业签订挂靠协议时,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确认挂靠协议无效。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发生的债务,被挂靠企业与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企业相互追偿的,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

2、当实际施工人与上家之间是转包关系时,因实际施工人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转包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全面履行合同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包人就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转包人、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只是责任的范围有限而已。当实际施工人购买建筑材料拖欠货款,一旦查实建筑材料已用于建设工程中,因工程款包括建筑材料款,所以转包人、发包人就应在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的对外所欠建筑材料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基于转发包人仍欠转承包人工程款的事实,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转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以解决债权因转承包人不能清偿的风险。

二、如何追究实际施工人的拖欠工资责任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进而欠付农民工工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总承包人提起偿还劳务分包工程欠款的诉讼。

该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原则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应当按照合同顺位主张权利。《解释》施行十余年来,该条规定对保护农民工权益切实起到积极作用,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劳务分包工程欠款提供了便捷通道,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工作报告也报告了此条立意;同时,不可否认,实践中也出现大量突破司法解释原意滥用此条规定的情形,损害了发包人、总承包人合法权益。

三、建筑工程之中实际施工人具体的责任

1、虽然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实际施工人的行为代表建设单位的,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2、施工单位明知实际施工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进行施工,对买卖合同相对人而言,到工商管理部门核实签章的真实性并非签订合同的必要环节,其有理由相信实际施工人具有施工单位的授权,实际施工人以“项目部”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3、实际施工人受施工单位的委托,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实际施工人并非涉案合同的一方,法院不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

上面的是为您整理的最新的法律知识。综上可知,社会各行各业能够完善发展的背后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如果对于建筑工程当中实际施工人的责任仍然还有想要了解的地方。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建筑工程停工烂尾现象严重,建设单位拖欠工资,施工的农民工要不回工资怎么办?

【法律分析】

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

介于你输入信息不全,作出以下分析:

一、劳动关系: 1、如果是专门的注册公司,你是跟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你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2、公司应每月及时足额支付你的劳动报酬,公司不发工资是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 3、你可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4、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N(N的确定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不满6个月算半个月经济补偿金)。 5、此种情况你可以要求公司承担上述责任,需要打印公司的注册信息,去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维权处理。

二、劳务关系: 1、如果你由老板私人雇佣做工,你们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务合同关系; 2、劳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3、你们都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0条规定诚实信用的履行相应义务; 4、对方拖欠你劳动报酬的行为,显然属于违约行为; 5、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你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你拖欠工资; 6、如对方拒不支付,诉讼解决,待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行动建议】

一、劳动关系的处理: 1、建议你先行跟建设公司协商解决,给予一个合理的期限支付。 2、协商未成,建议你可以带上身份证、劳动合同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处理。 3、你可以带上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表、银行流水清单、公司注册信息以及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去所属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可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4、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的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劳动仲裁是免费的。

二、劳务关系处理: 1、保存好你与对方签订的劳务合同; 2、如果可以,给老板做个录音,证明对方不支付你劳动报酬的事实; 3、你可以要求老板按约定支付你报酬; 4、先与对方友好协商解决,避免激化矛盾; 5、协商不成,去法院诉讼解决,合法维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拖欠农民工工资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吗

根据民法相关规定,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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