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人家活厂里不给钱怎么办
承包人不给工资怎么办
一、承包人不给工资怎么办
1、承包人不给工资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1)协商解决;
(2)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3)直接申请仲裁。搜集相关的证据,依法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承包人支付工资;
(4)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拖欠工资多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拖欠工资一个月通常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如果超过一个月没有发放给劳动者的,则是拖欠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外包活不给钱可以找公司吗
法律分析: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劳动合同关系中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也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厂里干活老板不给钱怎么办?
1、拖欠工资的,可以到劳动部门的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可直接 申请劳动仲裁 。首先应该到所在市区的劳动局对你公司进行投诉, 劳动监察大队 会对此立案,留下你的基本资料.然后去你公司调查了解,事情属实他们会出面调解,并警告你公司的行为已 违反劳动法 ,遇到拒不执行的公司他们会强制执行. 单位拖欠工资 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你可以通过下面的方法解决: (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 (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费用200-300元,如果你胜了全部由公司负担。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 到法院起诉 。 (4).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 经济补偿金 。
外包加工工厂会不给结钱吗
不会。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外包加工厂就是你自己啥也不干,给加工商下单,他们成品交货就行。
厂里外包,我们在外包干活。外包欠厂里16万,我们工资跟谁要钱?
一、如果你与厂里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而被派往外包单位工作,你可以找厂里讨要工资。
二、如果你与外包单位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外包单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则向外包单位讨要工资,与厂里不发生关系。
三、如果你与外包单位建立的用工(劳务)关系,外包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具由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厂里)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你也可以找厂里请求代支付工资。
法律法规延伸: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四、建筑施工、矿山 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第十七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