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问题不属于劳动监察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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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去法院起诉讨要工程款后,还能再去劳动监察讨要工资吗?

1、法律分析遭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到劳动部门的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2、判决已经生效,相关事实已经受该判决约束,劳动监察大队也会根据判决来认定相关事实。当然,如果是没有在判决中审理认定的事实,可以另行主张。比如说加班工资,当时未主张,也未审理,就可以另行主张。

3、法律主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找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是有用的,劳动者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工程款的性质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1、承揽的建筑工程属于劳务费,一般劳务费包括,商家派工程师,去完成指定项目工程承揽的建筑工程都属于劳务费,劳务费指定去完成劳务派遣之后给的酬劳都属于劳务费用,而且承揽的建筑工程更是属于大型劳务费用。

2、包工头包工,与用工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受合同法约束,相关工程款属于劳务费,不属于劳动法范畴的劳动工资。劳动工资属于劳动法范畴,是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工资。

3、工资仅为劳动关系框架内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包括货币工资、实物报酬和社会保险,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监察不受理拖欠工程款

1、清欠过程中,对于以物抵债的,需办理相应权属抵押登记手续。录音催讨法。电话录音、录像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允许的方式。

2、包工头签的是无效合同,但支付条款是有效的,可以找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款,走法律途径很麻烦。建议直接堵建设单位负责人。

3、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4、法律分析:工程款恶意拖欠,不可以找劳动局。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劳动局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不受理工程款的纠纷问题。建议直接写诉讼状,带着身份证到工程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诉讼。

如果甲方不给工程款公司农民工工资不会发公司会受到法律责任吗?_百度...

1、法律分析: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工程未结算而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农民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

2、总承包单位需要承担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第4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3、法律主观:如果包工头是没有承包资质的公司或者自然人, 农民工 可以找包工头上层所属的分包企业对拖欠的 工资 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分包企业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

4、一般需要承担先支付农民工工资款的责任,但可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5、有的发包方在工程已经或快完工的情况下仍然不给钱,恶意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方无力支付民工工资。

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包工头移交劳动监察大队请问能讨回来钱吗?_百度...

1、法律主观:用人 单位拖欠工资 的,劳动者找 劳动监察大队 投诉是有用的,劳动者也可以直接 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2、包工头拖欠工资可以求助劳动局讨要工钱的。以下是拖欠工资解决办法。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3、讨工资找劳动监察大队有用,企业拖欠工资属于劳动监察大队的受理范围。对于拖欠工资,查证属实的,劳动监察大队会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4、包工头签的是无效合同,但支付条款是有效的,可以找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款,走法律途径很麻烦。建议直接堵建设单位负责人。

5、如果用人单位还是不支付工资的话,可以进行劳动仲裁。拖欠包工头工资最快最直接的解决办法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后最直接的解决办法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为什么劳动局不管包工头工程款

1、包工头拖欠的工程款,找劳动局是没有用的。工程款拖欠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诉讼催收工程款的注意事项有工程款追索的诉讼时效为3年,应当在知道工程款被拖欠3年内向法院起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因为不属于劳动部门的管辖范围。包工头是工程人工部分承包商,靠工程人工费差价获取利润,因为包工头和工人的关系属雇用关系,不属劳动关系,所以劳动部门不受理和包工头相关的利润。

3、不属于劳动局管辖范围内。劳动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制定的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不属于劳动纠纷。包工头的利润是属于包工头与甲方之间的合同要求,并不属于包工头以及员工的劳动纠纷的范围,是由甲方与包工头双方进行确定的,不属于劳动局的管辖范围,自然也就不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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