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相关法律书籍
无效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按与发包人约定结算工程款吗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双方应当按照施工方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
可以。应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应支持承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即原则上应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工程价款,如承包人主张按实际造价结算,不应予以支持。
结算价视为认可,在工程结算书移交提出有效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在结算审核中,底楼标段的施工单位提出要增加地面铺设细木工板所花费的产品保护费,审价人员和建设方都没有认可。因为该工程办理过施工招投标手续。
单价包干合同的工程量是暂估的,。在实际合同履约过程中现场确认或者图纸核量确认实际工程量,。确定总价,。场。总价包干有时会出现甲乙方的误工、扣款等情况,。
结算价不一定是在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在承包人和发包人约定的工程的某个支付节点即出现;并且工程结算是需要承包人和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包括监理方也要参与。竣工决算价就没有了承包人的参与。
通过几年来对工程结算审计的实践,发现工程结算普遍存在的问题有高估冒算、虚假结算、重复结算、结算工程量大于实际工程量等。下面谈谈在工程结算审计时常见的主要问题、审计的难点、以及审计的有效方法。 1 工程结算审计常见的问题。
工程总造价多指施工前或者施工中,大家说工程总造价师多少多少钱,但是在施工中往往回有一些设计变更、洽商。这些都是施工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工程款支付的法律规定
1、工程款支付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2、法律主观:工程款支付的法律规定是:工程款在建筑工程中的重要部分,工程款按支付阶段的不同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一般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3、法律分析:民法典对工程款支付的规定如下: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4、法律主观: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经常性工作,其具体的支付时间、方式都应在合同中作出规定。(1)时间规定和总额控制。
5、法律主观:民法典对工程价款支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