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法动画(招标法实施条例)
什么是招标法
招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简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另有负责相关法律解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有效期的明确标注
📝明确标注投标有效期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标注投标有效期。这个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始计算。
⏰投标截止时间
重要的是要明确“投标截止日期”这一表述是不准确的,应当为“投标截止时间”。这意味着招标人只接受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一旦超过这个时间,招标人将不再接收任何投标文件。
🚫投标有效期外的约束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外并不受其投标文件的约束。因此,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有效期内提交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不被招标人接受。
投招标法介绍?
投招标法?投招标法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由(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是整个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一切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与《招标投标法》相一致。
投招标法的基本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政府采购招标法投标建筑工程介绍?
政府采购招标法投标是政府采购招标法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且也是非常关键的一部分,了解这部分可以很好的做好工作。中达咨询就政府采购招标法投标为大家详细说明。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8 号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 2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1个投标联合体,以1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招标法实施条例介绍?
招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法实施条例是指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招标法实施条例的基本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文件的这3个细节千万不可忽视
招标投标中的投标阶段是招标过程中最重要的阶段,这个阶段可以确定下招标方最后的合作对象、合作报价等等,针对这一阶段的重要性,有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对招标方和投标方标出规定与限制,那么,就来介绍下投标阶段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招标法是否仅约束依法必招工程项目?
在单位做选购的朋友通常会认为选购是单位自身的行为,怎么采,和谁采都是自己公司的事情,就算选择招标方式进行选购,也可以自己制定规则。但是!这种想法是错的。对于单位自身而言,选购确实是自主行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来进行供应商寻源,并选择选购方式。但是如果使用招标的方式来选择供应商,就需要遵循《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单位在我国境内选择招标方式开展选购活动,就会受到《招标投标法》的约束,对于其中的一些规定也必须遵守。同样,其开展的招标活动也需要依法接受监督。
为什么是“一些”呢?因为《招标投标法》中,对不同性质的招标活动,其约束的强制力是不同的,这就涉及到自愿招标工程项目和强制招标工程项目的区分(又称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二、哪些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那么,哪些工程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呢?单位选购中也会涉及到此类工程项目吗?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工程项目规定》,判断一个工程项目是否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通常从工程项目类型、工程项目性质和工程项目规模来判定,有如下步骤:
1.该工程项目是否为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选购。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选购,必须进行招标。
如果该工程项目是工程建设工程项目,那么就进入下一个问题。如果不是,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2.该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或工程项目性质是否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具体是指:
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工程项目;使用国有单位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具体是指: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
如果该工程项目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那么继续进入下一个问题。如果不是,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3.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项目规模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建筑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选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选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工程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选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如果该工程项目的规模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之一,就必须进行招标。否则就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在试点地区,对于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这也就意味着,即便一些房屋建筑工程属于大型基础设施等,只要其资金来源是社会投资,那么也不必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
因此,工程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主要取决于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而不是招标人的类型。所以,单位招标中也有可能存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许多央企、国企因审计或内部管理需要,也会有很多自愿招标的工程项目。
三、自愿招标的工程项目需要跳过哪些“坑”?
在《招标投标法》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在程序上更加注重信息的公开性、竞争的充分性等,因此有更加严格的规定。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而自愿招标的工程项目则没有强制性规定。
1.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是法人吗?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应是提出招标工程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工程项目可以个人参加投标。
2.招标有相应的时间限制吗?最短必须满足多少天?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自愿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同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如果有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文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发出,不足则应顺延开标时间。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因此,从理论上来说,自愿招标的工程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时间最短可以为5日。
3.投标保证金最高能收多少?必须从基本账户转出吗?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工程项目估算价的2%。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需从基本账户转出。因此,自愿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应在2%以下,但无须要求投标人从其基本户转出。
4.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投标人报价必须不低于某限度吗?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项目不可以设置最低投标限价。但是,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低于成本的报价。如果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5.投标人的报价开标时必须公布吗?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开标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工作人员应当拆封并宣读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且经确认密封完好的所有投标文件,宣读内容包含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6.开标后可以和投标人进行谈判吗?
根据《招标投标法》,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招标人仅能在确定中标人后,与中标人进行谈判。
7.招标结果需要对外公布吗?
根据《招标投标法》,自愿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结果直接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无须进行公示和公告。
8.招标人对投标人还有哪些需要履行的义务?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此外,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法释义的重要部分有哪些
重要部分主要集中于总则和招标章节之中。招标法是我国对招标投标行为作出规范的指导性法律,适用于我国境内招标和招标行为。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是十分详尽,对于这些条文释义有明确的把握,才能明确招标投标法对于招标投标主体的相关要求,维护好自身的权益。
一、总则章节的重要相关释义
1、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相关释义:本条规定,对于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化整为零或任何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所谓化整为零,即把达到法定强制招标限额的项目切割为几个小项目,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法定招标限额以下,以此来达到逃避招标的目的。
2、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相关释义:本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三公”原则和诚信原则。招标投标行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发展,必须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
3、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相关释义:本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另一项基本原则——不得进行部门或地方保护,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二、招标章节的相关重要相关释义
1、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相关释义:本条对“招标人”这个概念进行了解释,即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招标人必须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所谓“提出招标项目”,即根据实际情况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和确定拟招标的项目,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落实项目的资金来源等。
2、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相关释义:本条规定了在招标程序开始前应完成的准备工作和应满足的有关条件。主要有两项:一是履行审批手续,二是落实资金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考点精要三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法》中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其实质上赋予政府可随意更改法律的权利,无需全国人大讨论通过。这也是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的体现和悲哀。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政府是必须依法运行的,但我国很多法律规定模糊不清,却赋予政府随时更改法律的权利。)
国务院是由财政部、铁道部、水利部、住建部、交通部、商务部等多个部委组成,分别掌控着政府采购、铁路、水利、房建、交通、国际机电采购等招投标活动的生杀大权。呈现“九龙治水”的格局,意见的征求、反馈、冲突、妥协岂能再1、2年内完成,部委间受部门利益驱动引发的博弈自然是相当相当漫长的。 谁要是可以找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就告诉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网址吧,谢谢你告诉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找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挺不容易的啊,这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啊,这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我还是找不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到处问半天哪里有的话告诉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网址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挺难找的,我现在真的需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谁要是可以找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就告诉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网址吧,谢谢告诉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找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挺不容易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