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的条件(工程索赔的条件有哪些)
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规定
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规定
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规定,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这时我们需要借助法律手段来解决争端,尽可能的维护自己方的利益。下文分享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规定。
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规定1
一、索赔基本条件是什么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
1、客观性:是指客观存在不符合合同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并对承包商的工期和费用造成影响、这些干扰事件还要有确凿的证据说明。
2、合法性:当施工过程产生的干扰,非承包商自身责任引起时,按照合同条款对方那个应给予补偿。
索赔要求必须符合本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按照合同法律文件,可以判定干扰事件的责任由谁承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赔偿多少等。所以,不同的合同条件,索赔要求具有不同的合法性,因而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3、合理性:是指索赔要求合情合理,符合实际情况,真实反映由于干扰事件引起的实际损失、采用合理的计算方法等。承包商不能为了追求利润,滥用索赔,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搞索赔,否则会产生以下不良影响:
(1)合同上方关系紧张,互不信任,不利于合同的继续实施和双方的进一步合作。
(2)承包商信誉受损,不利于将来的继续经营活动。在国际工程承包中,不利于在工程所在国继续扩展业务。任何业主在招标中都会对上述承包商存有戒心,敬而远之。
(3)在工程施工中滥用索赔,对方会提出反索赔的要求。如果索赔违反法律,还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二、索赔的成立条件: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由此可看出任何索赔事件成立必须满足的三要素:正当的索赔理由;有效的索赔证据;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索赔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自身的利益,追回损失,避免亏损。要取得索赔的成功,索赔要求必须符合如下基本条件。客观性客观性要求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事件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规定2
索赔成立的四个条件
1、索赔是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未能保证承诺的合同条件实现而遭受损失后,向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
2、承包人提出索赔的'起因,通常是发包人违约、合同错误、合同变更、工程环境变化、不可抗力因素等。
3、索赔的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文件、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证据等3个方面。
4、索赔成立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索赔事件导致了实际损失;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该损失不是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责任;及时提出了索赔。
1、合同文件的内容出错或互相矛盾;
2、监理工程师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曾发出承包商要求的图纸和指示;
3、有关放线的资料不准;
4、不利的自然条件;
5、在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
6、额外的样本与试验;
7、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命令暂停施工;
8、业主未能按时提供现场;
9、业主违约;
10、业主风险;
11、不可抗力。
第一,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经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者总工期延误。
第二,造成费用增加或者工期延误的原因,按照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者风险责任。
第三,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
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很多施工企业管理粗放,算大帐、不会进行成本控制,更没有意识到工期的重要性,导致在工程完工后难以要回工程款,甚至被巨额索赔。对施工企业来说,关注工期就是关注工程利润。现就建设工程领域工期问题进行汇总,希望对施工企业有所帮助。
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规定3
一、工期索赔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索赔的成立,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其他补充:
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
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跟踪、监督索赔事件,就可以不断地发现索赔机会。一般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对于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5)因为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6)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确定的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7。5。1项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跟进以上提供的各条法律参照,如果受雇者本身权益受到侵犯后,依法提出索赔,就必须要同时满足以上索赔条件,承包人一般会按照合同里规定的时间,去通知侵害方进行索赔,也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来计算损失再去跟侵害方索赔。
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索赔的成立条件: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由此可看出任何索赔事件成立必须满足的三要素:正当的索赔理由;有效的索赔证据;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索赔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自身的利益,追回损失,避免亏损。要取得索赔的成功,索赔要求必须符合如下基本条件。客观性客观性要求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事件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
工程索赔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商工程的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第二,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第三,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或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承包人有索赔的权利,但是也要遵守相应的义务。
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的前提条件
(一)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二)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三)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监理工程师判定承包商索赔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监理工程师判定承包商索赔成立的条件如下:
1、需要有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
2、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①对照合同,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或发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②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本方的行为责任或风险;
③承包方或发包方均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的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拓展知识: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是代表业主监控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控制以及合同管理、安全管理、组织与协调,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桥梁。
不仅要求执业者懂得工程技术知识、成本核算,还需要其非常清楚建筑法规。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工程师。
此外,监理人员还包括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但对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理的质量,总监理工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2022年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于2022年5月14日、15日举行。
2021年12月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监理工程师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推行电子证书。
监理职责: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索赔的原则法律如何规定的(工程索赔的必要条件)
法律问题分析:
工程索赔有如下原则:第一、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第二、及时、合理处理索赔。
第三、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
第四、加强索赔的前瞻性,有效避免过多的索赔事件的发生。
施工企业必须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有详细了解,遭遇索赔事件时,以合同为依据来提出索赔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工程索赔的依据?
关于工程索赔的依据,下面是中达咨询为您带来详细的介绍。
合同文件是索赔的最主要依据,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和法规
(1)适用法律和法规
建设工程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
3)相关证据
工程索赔中常见的证据有: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的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等;
(2)来往信件,如发包人的变更指令,各种认可信、通知、对承包人问题的答复信等;
(3)各种会谈纪要;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
(5)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
(6)工程照片;
(7)气候报告;
(8)工程中的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
(9)工地的交接记录(应注明交接日期,场地平整情况,水、电、路情况等),图纸和各种资料交接记录;
(10)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等;
(11)市场行情资料,包括市场价格、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中央银行的外汇比率等公布材料;
(12)各种会计核算资料;
(13)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
承包人工程索赔成立的基本条件包括( )。
【答案】:A,B,C,D
承包人工程索赔成立的基本条件包括:①索赔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②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索赔事件是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的;③承包人已经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3、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非承包人的原因暂时停工;
5、延期支付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6、不可抗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百九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