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款拨付报名怎么写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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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参赛办 201处年12月 12日问题三:谜语比赛报名通知怎么写 为丰富我院师生校园文化生活,活跃校园文化氛围,师生同乐庆元旦,我们特举办这次元旦猜谜有奖竞猜活动,综上所述,编写活动报名方式需要考虑目标读者、清晰明确的步骤和多种报名渠道,同时提供联系方式和常见问题解答,图书馆读者协会2015年x月x日问题四:考试通知怎么写 通知写你要考试的科目厂容,时间,考试地点,然后,请大家看到通知以后相 ...。

报名票据怎么写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个比较完整、有效的票据,一般情况下必须要包含标题、正文、以及落款三部分。

票据标题,一般标题要写在正文上方正中间的位置,且字体可以稍微大一点、加粗的形式,通常情况下标题的写法是有两种的。正文,正文一般是标题的第二行空两格处开始写,正文的内容一般必须要写明报名信息、报名费用等。落款,一定需要写清楚个人或者单位的名称、姓名,并且需要署上具体日期,如果借款人是公司或者单位的,一般还需要加盖公章。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活动报名方式怎么写

活动报名方式的编写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清晰明确的标题:在报名方式的说明前,应该有一个清晰明确的标题,比如“活动报名方式”或者“如何报名参加活动”。

2. 针对目标读者编写:在编写报名方式时,需要明确目标读者是谁,并根据读者的特点进行编写。例如,如果目标读者是学生,报名方式可以以简洁明了的语言进行编写;如果目标读者是专业人士,报名方式可以更加正式和详细。

3. 详细的报名步骤:报名方式应该包含详细的报名步骤,以便读者能够清楚地了解如何报名参加活动。例如,可以包括填写报名表格的网址链接、报名所需材料的清单、报名截止日期等信息。

4. 提供多种报名渠道:为了方便读者进行报名,报名方式应该提供多种报名渠道,例如在线报名、邮件报名、电话报名等。这样,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方便选择最合适的方式进行报名。

5. 联系方式和常见问题解答:在报名方式的说明中,最好提供一个联系方式,以便读者在报名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解决。此外,可以附上一些常见问题解答,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报名流程。

综上所述,编写活动报名方式需要考虑目标读者、清晰明确的步骤和多种报名渠道,同时提供联系方式和常见问题解答。

报名通知怎么写

问题一:聚会通知该怎么写? 朋友聚餐通知

为了丰富群友们的业余生活,增进群友友谊,加强集体意识,本群特此举办本年度第一次群聚会,请大家竞相转告,踊跃报名。预祝大家聚会愉快!

现就本次聚会活动安排如下,并请群友参与并提供更合理周全的建议.以便能使本次活动成功、圆满进行!

一、 聚会时间:2015年x月x日 下午16:30点(暂定)

二、 *** 地点:xxxxxx

三、 聚会活动内容:群友之间的初识了解、自我介绍等、嗨歌、饮酒、歌伴舞等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定)

四、 聚会消费:无抵消、活动当天酒饮打折.

五、 活动联系人:xxx 、xxx

问题二:活动通知短信。怎么写? 亲爱的各位同事(参赛者),大家好。本**活动将定于本月(或12月)15日上午开赛,请各位参赛者务必提前抵达会场,以免耽误您的比赛。特此短信通知。请收到短信的参赛者相互转告。谢谢 参赛办 201处年12月 12日

问题三:谜语比赛报名通知怎么写 为丰富我院师生校园文化生活,活跃校园文化氛围,师生同乐庆元旦,我们特举办这次元旦猜谜有奖竞猜活动。具体事宜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5年x月x日下午1:30―4:30

二、活动地点:图书馆二楼厅

三、领奖办法:现场设兑奖处,现场兑奖。

四、竞猜规则:

1.凡我院在校师生(图书馆职工除外)均可参与竞猜,猜谜个数不限。

2.参与者请记住谜语编号,到兑奖处向图书馆工作人员当面回答谜底,猜对者获得小奖品一份。

3.不得私自将悬挂的谜语摘取或撕毁,否则兑奖无效。

4.凡已经猜中的谜语不再参与竞猜。

5.所有谜底均以图书馆兑奖处谜底为准。

五、注意事项:

1、猜谜现场要有秩序,不得大声喧哗。

2、兑奖时要排队等候,遵守秩序,违反者取消猜谜资格。

图书馆

读者协会

2015年x月x日

问题四:考试通知怎么写 通知

写你要考试的科目厂容,时间,考试地点,然后,请大家看到通知以后相互转告!

通知贴出时间

什么部门示

问题五:关于考试的通知怎么写 通知的格式,包括标题、称呼、正文、落款?

①标题:写在第一行正中。可只写“通知”二字,如果事情重要或紧急,也可写“重要通知 ”或“紧急通知”,以引起注意。有的在“通知”前面写上发通知的单位名称,还有的写上 通知的主要内容?

②称呼:写被通知者的姓名或职称或单位名称。在第二行顶格写。(有时,因通知事项简短 ,内容单一,书写时略去称呼,直起正文。)?

③正文:另起一行,空两格写正文。正文因内容而异。开会的通知要写清开会的时间、地点 、参加会议的对象以及开什么会,还要写清要求。布置工作的通知,要写清所通知事件的目 的、意义以及具体要求和作法?

④落款:分两行写在正文右下方,一行署名,一行写日期?

写通知一般采用条款式行文,可以简明扼要,使被通知者能一目了然,便于遵照执行。

〔例文〕?形成文书的事务性通知:?

通知?

各分公司各厂:?

为贯彻市 *** 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落实我公司安全生产事宜,总公司决定召开1999年度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参加会议人员:各车队队长,修理厂厂长?

2?会议时间:5月3日,会期1天?

3?报到时间:5月2日至5月3日上午8时前?

4?报到地点:第二招待所301号房间,联系人:赵爱国?

5?各单位报送的经验材料,请打印30份,于4月20日前报公司技安科?

特此通知? ××总公司?

××××年4月15日?

不另行文,书写于单位内部告示栏的内部事务通知:?

通知?

原定今日下午进行的校际足球对抗赛因雨改期,具体比赛日期经两校协商后,另行 通知?

另,午后的体育活动改为文艺活动,由各班按预案组织实施?

教导处?

×月×日?

问题六:国庆联欢晚会活动报名通知怎么写 各班级:

为了弘扬爱国精神活跃校园文化,学校决定举办一台“迎新生、庆国庆文艺晚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活动组织单位:爱华实验学校政教处;

二、 活动领导小组:总指挥:顾正文;筹备组长:郭星、何光成;

物品筹备组长:李仁辉;音乐筹备组长:朱冬冬、程莹莹;

三、 活动组委会人员:郭星、何光成、陈颖、潘守红、杨成亮、李

和增、李勤、郭宇、陶老师、朱冬冬;

四、 活动举办要求:各班级(含小学班级)每班准备3―4个节目参

加学校初选,初选合格方可参加正式演出。节目类别可为:小品、演唱、合唱、表演、舞蹈、朗诵等形式。节目形式要求:新颖、青春活跃、健康、积极;

五、 活动举办流程:2012年9月15日将各班级的节目单报至组委

问题七:年会主持人报名通知的拟订范文 以媒体代理啊,,如果你所从事的一个大酒店的年度会议上,他们将是一个位在那里,如果没有固定的地方,他们说接下来,他们会帮你弄的。 。 。

问题八:通知书怎么写 【例文一】批转性通知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是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 *** 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协调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和金融等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这一工作,并帮助税务部门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要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切实做好对这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通知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 *** 应于七月底前报告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理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意见(略)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

【例文二】转发性通知

××省人民 *** 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7〕41号

各市、县(区)人民 *** ,省人民 *** 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非法倒买倒卖人民币的问题比较严重,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破坏了人民币的信誉。为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包括纪念币,下同);经营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装帧和经营装帧的流通人民币。

三、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一定物及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支持、参与人民币的非法买卖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从严惩处。

五、对在中国境内非法买卖外国货币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

【例文三】颁发性通知

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

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我们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按两部的职责范围,分别报送。

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劳动部 人事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八日

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年初申请行政拨款到工会的费用年底有剩余,现在公司财务需让工会写个说明将剩余会费转回行政怎么写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方面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祖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 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照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性医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 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 对营利性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的项税收。

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收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行等几种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各级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展(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站(所)、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总局制定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走,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第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一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

(一)财政拨款;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二)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第四条 凡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免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 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八)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

(十)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十一)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第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支出的确定必须与收入相互配比。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主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七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核算方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摊比例法是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井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 支出总额X(应纳税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

对全部支出中应当由应纳税收入分摊的支出,一部分能够划分清楚,另一部分划分不清的,可对划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出的分摊比例,计算出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支出项目金额。

第八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是指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支出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同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上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钧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提取的工资额,低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可在税前扣除。凡不执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税法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扣除比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2%、14%、1.5% 计算扣除。但原来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职工福利费的,不得再计算扣除医疗基金;没有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可在不超过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额度内计算扣除医疗基金,对离退休人员的职工医疗基金,可按规定标准计算的额度扣除。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可按税法规定扣除。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用于公益、救济性以及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取得应税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贷款利息,按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

第九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资产的计价、计提折旧、摊销。按照财务会计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旧方法。

按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忻旧率= 1一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 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X 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X (1一预计净残值率)

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3、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四〕以前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因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重新核定固定资产的净值和剩余折旧年限,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但其租赁费可按使用期限摊入当期成本或有关支出科目,在税前扣除。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应当按照税法规定,采取直线法摊销。

第十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 136号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向所属分支机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所属单位未经批准上交的管理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上交上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变卖收入,应计人应纳税所得额;为变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相应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支出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属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的设备购置费;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修缮费,凡属于固定资产修缮,且修缮费支出数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将修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三)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四)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九)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对事业单位、社会固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从设立在经济特区等低税率地区下属单位取得的应税收入,应按法定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差额。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弥补。以前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后的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进行亏损弥补。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夫,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有应纳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作企业单位,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对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印制下发,供纳悦人、代理单位和税务机关使用。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对不按规定将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又不能正确地申报按分摊比例法等合法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可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具体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办理。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如果以前年度有经营亏损,应将减免税所得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结余的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1999年1月1 日起执行。

(86)财税地字第00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与医疗机构有关的税收政策 ==

根据京财税[2000]2178号文件和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与医疗机构有关的税收政策如下:

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一、 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与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分别核算,其中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以及不得享受该项政策。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培训收入,凡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为非应税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 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1、 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以上所征收的税种,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1、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2、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以上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不包括自身业务之外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等营业行为的房产、土地和车船。

五、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理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09号2003-5-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部门要求明确医疗机构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的对非营利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仅指机构自身的各项税收,不包括个人从医疗机构取得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应税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在医疗机构任职的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的规定执行。 三、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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