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义(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义)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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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一)二元经济结构导致“身份”不同的观念依然存在,传统的户籍制度使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得不到“市民待遇”,二、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现状(一)劳动权益屡遭侵害1、就业受限制,农民工传统土地保障功能和家庭保障功能都明显削弱,城市社会保障一方面因为政策限制被排斥在外,另一方面即使排除政策障碍,农民工的弱势和用人单位的强势也使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但在实际工作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工资被拖欠、企业不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安全得不到保护等问题普遍存在。

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分析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身份,但已经完全脱离或部分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他们在城镇建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成为一只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但在实际工作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工资被拖欠、企业不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安全得不到保护等问题普遍存在。

一、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内涵

农民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合法权益天然地来自宪法规定,因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权。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公民权主要包括:经济性的权益。包括:报酬权、收益权、同工同酬权、就业机会均等权、社会保障权、社会福利权等。社会性的权益。包括: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保护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争议处理权、休息权、休假权等。政治性的权益。包括: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与社会管理权等。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现状

(一)劳动权益屡遭侵害

1、就业受限制。尽管《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但由于各种制度和现实原因,很多单位在招聘员工时“限本地城镇户口”。

2、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的合理报酬权利。

3、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缺失。农民工传统土地保障功能和家庭保障功能都明显削弱,城市社会保障一方面因为政策限制被排斥在外,另一方面即使排除政策障碍,农民工的弱势和用人单位的强势也使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4、不法机构以职业介绍为名,骗取农民工的血汗钱。

(二)社会权益得不到保障

1、身份遭歧视。农民工外出就业除了身份证以外,还需具备《外出人员务工登记证》、《外出人员计划生育证》、《暂住证》、《外来人员婚育证》、《就业证》等,增加务工成本。

2、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障。由于农民工劳动力资源的无限供给,劳动力处于买方市场,用人单位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占用休假休息时间,来获取高额利润。据调查,很多农民工的每天劳动时间一般为10个小时以上。

3、得不到平等受教育机会。既包括农民工自身不能得到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又包括子女得不到平等受教育权利。

4、工作环境恶劣,劳动得不到保护。农民工相当一部分是从事脏、累、苦、险、有毒、有害的职业,而没有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和卫生设施,增加了健康成本。

(三)政治权益难以实现

1、人格受到侵害。每当遇到劳务纠纷、民事纠纷或者整顿秩序时,农民工总是被侮辱的对象,辱骂、搜身、挨打等现象时有发生。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农民工中途辞职、偷拿东西,无故扣押身份证、限制离开厂房等。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

(一)二元经济结构导致“身份”不同的观念依然存在,传统的户籍制度使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得不到“市民待遇”。

(二)农民工的特殊性决定了民工劳动力市场的不均衡性。农民工没有特殊技能,只能从事无差别的体力劳动,导致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

(三)农民工的“无组织”状态,使其权益缺乏组织的保护,在与用人单位的抗争中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

(四)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是导致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

(五)行业的经济秩序混乱使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运作制度和非法人承包工程使得建筑行业秩序混乱,农民工处在社会底层自然就成了受害者。

四、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对策

1、建立有关农民工保护的法律规章。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法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建立和完善农民工保护体系。一是司法援助体系;二是劳动争议仲裁体系;三是社会保障体系;四是信贷支持体系;五是民工救助体系;六是舆论监督体系。

3、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知识和技能培训机制,培养技能型人才和实用型人才。

4、清理和取消不合理限制,包括歧视、限制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不合理规定,针对农民工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不符合规定的使用,农民工子女入学限制。

5、实施四项改革。一是户籍制度改革;二是土地制度的改革;三是农民(包括农民工)参保政策的改革;四是教育体制的改革。

政府工作人员应如何保护农民工的权益

首先,政府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劳动法保障法》等有关规定,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以及赔偿问题等。此外,政府工作人员应积极倡导社会对农民工的关注,关注其生活、健康、教育、医疗问题,并对农村留守子女以及打工流动子女的心理和身体健康采取措施。另外,目前农民工的低龄化也出现,所引发的住房问题和教育资源问题都是新的社会压力。应做好此类情况的调研和发展研究,制定恰当的发展目标,让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保护。

如何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不受侵害?

推行农民工“月薪制”,还是要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从“纸上的权益”落实为“现实的美好”。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农民工工资问题再度引发热议。

据新京报报道,从事建筑行业27年的全国人大代表谭双剑建议,建筑业农民工应该像上班族一样每个月发工资,成立相关政府部门,对企业用工发放薪资予以制度上的管理与监督,让农民工逐步实现月薪制。

其实,农民工“月薪制”也是一个老话题了。早在2004年,全国政协委员欧成中就建议,农民工的工资应实行“月薪制”,工资应按月发放,年终结算。一个横跨19年的提议,至今仍能激起舆论热议,足见社会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深深关切,但从中也可窥见维权之难。

难在哪儿?一是签订劳务合同仍未尽完备、欠薪时有发生。再就是建筑业农民工特殊的资金周转方式,也不利于农民工采取“月薪制”。一般而言,建筑业多采取项目制,层层分包的情形十分普遍,农民工处于整个链条的最末端,这也使得很多时候,农民工很难主张自己的权益,缺乏博弈的筹码。

还有,从农民工个体而言,不少人主张“月薪制”的意愿似乎并不强烈,这与长期以来的支薪习惯有关,也与其在城市中往往处于漂泊状态有关。

这些年来,有关方面一直在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难题。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开始施行,这也是首次将农民工工资问题写进法律。其中明确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然而,在现实中,“月薪制”落实情况并不乐观。诚如有农民工所言,多地合同也签了,月薪也发了,但又玩出了新花样,即只发一部分生活费,其他仍是到年底结清。至于开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采取实名制管理等制度,也在推行中被打了折扣。

说到底,若想真正推行农民工“月薪制”,还是要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真正把各项法律法规确定了的条款,从“纸上的权益”落实为“现实的美好”。一个健康的社会,不应该存在这样的权利差等,而是应该主动作为,办法总比困难多。

以全国劳动监察部门每年都要解决大量欠薪问题而言,不妨尝试逐渐把关口前移,从查处各企业尤其是建筑企业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入手,不断夯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制度基础,从而逐步形成“月薪制”等所有积极的制度在农民工群体的良性发展。

农民工工资意义

法律分析:工资报酬是广大农民工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 维护好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权益,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研究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有什么意义

农民工,一个不同于而又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就使得农民工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产生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一个急需破解的难题。因此,研究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对于农民工社保制度的完善以及农民工自我维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政府为什么要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1: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权利属于人民,因此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2:我国政府是人民权利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因此,要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3:我国政府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因此,要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4:我国政府有经济职能和社会公共服务,以及文化职能,国家履行这些职能,所以能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我国对农民工的若干保障措施,有何意义?

[b]参考解析:[/b]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劳动大军,他们长期在城市就业,户籍在农村,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力量。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农民工兄弟的一些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受到了各界的关注,不利于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针对这种情况,目前我们国家对农民工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这些措施体现了国家对农民工的关爱,保证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很强的积极意义。

第一,为农民工提供若干保障措施,如不断完善农民工住房、子女入学、养老等与农民工生活息息相关的政策措施,使农民工兄弟没有了后顾之忧,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更有利于保持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农民工问题关系着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美丽城市的缔造者,为城市创造了财富,国家制定了若干保障农民工的措施,不断完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在增加收入的同时,也能使农民工体面地劳动,有尊严地生活,有效避免了因生病、失业、伤残等问题陷入困境,有利于解决和避免社会矛盾。

第三,体现了我们国家服务型政府的执政理念,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包括重要一项就是公平正义,温总理在答记者问的时候曾表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温总理在2010年团拜会上讲话:“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我们发展的目的,正是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共同享受和谐社会发展的成果,这正是以人为本的生动体现。国家对农民工的关注,体现了社会的不断进步。

总之,我国对农民工的各项保障措施,为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全面推动小康社会进程,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维护改革开放稳定大好局面有着重要意义。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意义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意义如下:

农民工进城以自己的劳动谋求生活的同时,也为工业和城市的发展、为城镇的建设、繁荣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农民工的出现为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历史贡献,推动了中国城市扩容与小城镇的建设,为中国市场化的进程起到了独特的作用;而对于农村来说农民工进城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难题,为“三农”问题困境踏出一条坦途。

所以必须正视农民工,必须深刻认识他们对经济社会做出的巨大贡献。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越来越多的富余劳动力将逐渐转移出来,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将长期存在。我们要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是新形势下的战略任务。

制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目的是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制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实行工资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利益,避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更好的维护农民工弱视群体的权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清偿农民工工资:1、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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