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不能用审计支付工程款
审计定案表可以作为付款依据吗?
最高院答复:除双方合同约定外,审计部门的审计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因此,审计结果不能作为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因为审计结果主要是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所做的结论性文件,其内容并不涉及具体的建设工程价格和支付方式,不能直接用于工程结算。
法律主观:关于审计报告的法律规定有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
政府审计部门对工程价款的审计结论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为什么
1、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内部审计亦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2、是否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
3、法律主观: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4、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是否要以财政评审结论为结算依据,法律上并无统一规定,而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5、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发包人未按约报请审计部门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的情况下,以未经审计部门审计为由拒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一些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以等候审计结果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进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业不堪负重,并直接影响对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劳务企业的款项结算和支付。
政府审计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首先,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对于违反审计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其次,推动立法和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审计作为结算依据的地位和重要性。
法律分析:国家审计机关对船舶建造工程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审计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与船舶建造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不能武断地将审计结论作为船舶建造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内部审计亦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法律主观: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审计结果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如下:正确。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
是否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