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法院)
合同纠纷中“货币接受一方”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
律师在接到合同纠纷的委托时,常常发现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有时是因为合同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都想把合同的管辖法院约定到自己所在地,互不让步,最后合同干脆就不约定;或者就是合同双方在立约时未咨询律师,完全没考虑这个问题。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首先,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诉法34条)。合同虽然没有约定管辖法院,但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点的,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这个地点和被告住所地都有管辖权(民诉法第23条)。
其次,合同没有约定管辖,同时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也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8条)
本文仅就民诉法解释第18条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进行讨论。首先,要根据看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再看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两者来确定案件是否属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情形。并不是只要诉讼请求中包含金钱内容的案件都属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情形,只有在合同中有约定给付金钱义务的条款,当事人依据该“给付金钱义务”的条款起诉,要求对方给付金钱的,才属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情形,例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合同义务是交付货物,买受人的合同义务是支付货款。那么买受人起诉要求出卖人支付货款xxx元,此种情形就属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买受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就为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案例: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遵义凯鸿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9)黔03民辖终71号)。再如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案件,出借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亦有管辖权。这种处理方式,无疑为两地交易的卖方追讨货款节省了不少诉讼成本。
如果是因追究违约赔偿责任而要求对方给付金钱的,则不属于该情形,不能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例如买卖合同中,买方因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起诉要求退还货款的。在这种情形下,卖方的义务是交付货物而非退还货款,买方要求退还货款是基于卖方的违约行为而要求承担的违约责任,虽然其诉讼请求是给付金钱,但该诉讼请求要求支付的货币并非被告的合同义务,且案件的审理需要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该案不是单纯的给付货币,故不能基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条认定买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案例:张震与杨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19)冀05民辖终207号)。
最后,如果“货币接受一方”的诉讼请求中除了要求支付款项,还要求解除合同,此时又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解除合同无论是确认之诉还是变更之诉,其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根据民诉法第35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即便诉请中除了要求支付款项还要求解除合同,“货币接受一方”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即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其合同争议进行管辖,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达成合意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管辖法院
法律主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相关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
法律主观:
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规定是:属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但是当事人订立书面协议选择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则管辖权属于其约定的法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确定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应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定,若是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属于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以及政策性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若当事人的诉请标的是解除合同、返还房款或者支付违约金等,按照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
总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应以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来进行确定。
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以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或者要求支付违约金等的,按照“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不动产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干预强烈。由于土地房屋类不动产价值巨大,对国计民生影响很大,国家对房地产行政监管相对较为严格。如国家实行登记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实行限购政策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网络买卖合同管辖权规定
买卖合同管辖权的规定有,买卖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无约定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网络买卖合同管辖权规定
被告住所地:网络经销商所在地,消费者在提起维权诉讼前,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网络经销商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从而据此确定网购消费合同诉讼的被告及其住所地。
网购消费合同的履行地:新《民诉法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按照该条的规定,网购消费合同的履行地有约定履行地和法定履行地之分,约定履行地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明确约定为准,法定履行地则根据买卖合同标的之交付方式的不同,分别将买受人住所地、收货地确定为法定履行地。
二、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关于不动产有关的纠纷的管辖法院问题,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然而,关于此处规定的“不动产纠纷”这一笼统概念如何理解,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一切与不动产有关的纠纷都属于“不动产纠纷”,都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另一种观点认为,此处“不动产纠纷”应理解为不动产物权纠纷,而不能把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
鉴于不动产纠纷非常复杂,如果将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不仅可能造成现实中审理案件的不便,且有悖专属管辖设立的初衷;国外的通行做法也并未将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适用专属管辖而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是仅将不动产物权纠纷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12月8日作出的《关于债务纠纷案管辖问题的通知》中,认为该案虽然涉及房地产,但案件纠纷是纯粹的给付货币的债务纠纷,由双方约定管辖法院并无不当,并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通过这个《通知》也可以看出最高院也倾向于不能笼统地将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而是要分清该纠纷的本质究竟是不动产物权纠纷还是仅仅是因该不动产而产生的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故此,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除了实质涉及物权的纠纷而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外,如果并非涉及不动产物权的纠纷,而仅仅是因该不动产而产生的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应当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约定管辖法院而排除专属管辖。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不动产所在地大多数情况下均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因此而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不动产法院受理该纠纷并非基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而是基于当事人合意约定由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买卖合同管辖的法律规定
(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的一般规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二)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范
对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民诉法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一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为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7月11日法经〔1995〕206号)《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明确,此种情况下仍以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确定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