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可以子公司打
分包单位可以让总包单位代付工程款给实际施工人吗?
1、工程款代付合法。委托支付在商事活动中常见,委托支付也同样适用工程款支付,但应该有委托支付的相应协议文件,应明确委托人、受托人、收款人的权责利。
2、工程建设包含人工、材料等在内的投入可由发包人预支,也可由承包人垫付。因此,工程垫资属于是完成工程建设这一履约义务的实现方式之一。
3、总包单位代发专业分包方再分包给专业作业承包人的民工工资,视为支付给专业分包方的工程预付款或工程结算款。专业作业承包人,按规定开票给专业分包单位。
总公司中标后能否授权分公司签合同收款实施业务
1、法律主观:分公司 中标后,如果由总公司签订合同,这样是违规的, 合同无效 。公司可以 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 民事责任 由公司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 》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必须以中标人的名义与业主签订 施工合同 ,否则,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的规定,属于 无效合同 。
3、总公司中标以后可以委托分公司签合同,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在经过招标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把中标项目当中的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所以总公司分包给分公司其中一部分的工作,这也是可以的。
工程款付给分公司如何处罚
可以。根据查询华律网官网得知,委托支付会涉及到风险和问题,如收款方是否可靠、支付过程是否安全等,在进行委托支付时,需要谨慎选择收款方,并确保支付过程的安全和可靠。
- 需要在装修前咨询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标准,确保装修工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要求。- 需要留出足够的时间,仔细审核每份资料的内容和准确性,避免出现错误和遗漏。
法律客观:《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款可以打到分公司账户吗
1、亲,可以的,一般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分公司的所有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均由总公司承担。
2、控制和管理资金的使用。云南建投的工程款由总公司统一负责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而分公司则根据需要向总公司申请资金,是为了更好地控制和管理资金的使用,确保在公司范围内的一致性和透明度。
3、不可以,需要总公司授权委托分公司代收工程款。分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这样就可能在某些方面和总公司有业务往来。双方之间签订购销合同也正常。另外,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
4、以总公司名义签定合同,工程施工由分公司完成,工程款拨付到分公司,公司可以向发包方开票吗 可以。
5、总公司签订的合同一般工程款付到总公司账户,但总公司在合同中的付款账户是分公司的账户,工程款才付到分公司的账户上来。
6、直接打到分公司账上,资金安全有保障,如工程款走总公司,扣除相应的税点后工程款48小时内即可转到分公司账户,加盟了四川精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后,这一点得到了很好的证实,所以我还是挺放心的,经营得也不错。
分公司可以代总公司收款吗
法律主观:总公司可以代收分公司货款。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可以承接工程项目,对于分公司的货款,总公司可以代收。法律客观:《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根据查询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得知,分公司代总公司收款的理由可能有以下几种:分公司与客户的地理位置更近,方便客户进行现金或转账支付,节省运输和手续费用。
从银行的角度,对这一块是没有限制的,只要你账号户名相符,银行就给入账。但你要注意公司内部有没有要求,税务机关有没有要求。
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开发票收款不可以。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合同主体的权力是总公司,发票也要由总公司来开具。
因此,如果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授权关系,总公司可以将收款权授权给子公司,使其代为收取款项。在授权过程中,需要明确授权的范围、期限、方式等具体内容,并签订书面协议以确保双方权益。
法律主观:分公司 中标后,如果由总公司签订合同,这样是违规的, 合同无效 。公司可以 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 民事责任 由公司承担。
总公司可以分包工程给分公司吗
总公司是可以分包工程给分公司的,分公司可以直接承接总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并且不需要办理建筑资质证书。但是分公司承接总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不属于总公司发包或分包给分公司,因为分公司是总公司分支,可直接承接总公司承接的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是违法分包。由此,界定“主体结构”的内容,关系到总包单位可以分包的工程范围。
法律主观:不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法第29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