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工程款的性质
工程款和垫资款可以同时主张吗
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如果双方对垫资有约定的,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利息。如果双方并未对垫资期间支付利息进行约定,不支持施工单位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工程垫资是合法的,承包方与建设单位约定垫资的,主张垫资款和利息的,法院是支持的。
因此,可以理解垫资是承包方自愿的、主动的,因此没有约定利息就不支付利息。而工程欠款不是自愿的,是被动的,因此要支付利息。所以垫资的法律性质不是工程欠款。
垫资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垫资的法律性质并不是工程欠款,这两者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性质。
法律主观:工程垫资法律规定主要有: 《政府投资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对是否能够垫资以及垫资后追偿进行了规定。
对于工程垫资的性质,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正文中没有涉及,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仅从反面进行了排除性的陈述:一是垫资合同不是单纯的借贷合同。
垫付的法律性质
垫付行为属于什么法律关系? 垫付行为属于代理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的关系,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债权人是借款人,债务人为欠款人。
债权债务关系。垫付人是债权人,另外一方是债务人。
垫付,根据文义解释,一般是为他人向第三方垫付,没有债权人为债务人向自己垫付之说。
借贷关系。原告帮助被告老板垫付工人工资,则原、被告之间是借贷关系,法院立案案由不是劳务合同关系,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
未经本人同意,对方为揽取业务,擅自垫付的,可以拒付资金使用费,否则就不要这个保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