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工程款是哪一条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及工程款支付问题探讨(2)
其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支付至合同约定暂定款的80%,工程由政府财政评审,最终评审结果出来之后一年内支付至合同评审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工程交付使用后一年期限届满时支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的确定。 合同无效价款的着眼点为建设工程验收是否合格。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验收不合格则无权请求补偿,但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可以折价补偿。
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一般是发包方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在承包方诉请支付工程款时,发包方通常都反诉承包方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款支付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工程未完工能否主张工程款
1、法律主观:工程未结算可以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原告为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2、法律分析: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包工程的,到了验收的时候也差不多该支付工程款,或者有预付工程款约定的,即使未完工也可以主张工程款。
3、由此可见,承包人行驶优先受偿权时,并没有受到已完成建筑工程的是否已验收的影响,只由在建筑工程合同约定是在验收合格后再付工程款的。
4、最后,要考虑依据合同或其它文件,索要工程款的主张是否过了诉讼时效。一般来说,未经结算的工程,债务人并不知道所欠债务数额,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也是未知数,故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5、工程未验收可以要求支付工程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规定处理。
工程款支付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规定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执行工程进度款包含月结付款、工程阶段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等。其中月结付款指的是工程进度款是按照每月支来付。合同期在两年以上的项目,在年底的时候进行工程的清查,并且办理年度的结算。
工程款执行内容主要是什么
1、工程款包括哪些内容工程款按支付阶段不同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
2、工程款 包括的内容是: 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3、工程进度款结算内容包括工程量审核、单价审核、计日工审核、索赔审核以及其他费用审核。工程量审核 工程量审核是工程进度款结算的基础。承包商需提交工程量清单,包括已完成的工程量、未完成的工程量和变更工程量等。
工程款的法律依据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与程序,相应法律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规定,主要还是靠合同约束,并受《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及地方政府的规定调整。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
个人可以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向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或者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法律主观: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规定的是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期限内支付价款。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放弃的效力探讨?
1、但是,由于法律并没有对此权利的性质及适用的具体情形加以明确的界定,加上建设工程价款拖欠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其理解不一,理论界对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也存在诸多分歧。
2、因此,认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不动产优先权,一方面与我国现行的立法体例相悖,另一方面又犯了“同义语反复”的逻辑错误。笔者认为,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特征看,应是一种法定抵押权。
3、无论是强制招标项目还是自愿招标项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的,都应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对抗发包人,保障工程价款实现的有力的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