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委托律师催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委托律师催缴物业费合法吗)
物业委托法务催缴物业费是骗局吗
不是。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随时起诉业主。如果业主没有按物业服务协议规定时间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即构成违约,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有权随时起诉业主要求支付物业费。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为没有交物业费而被物业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催讨
首先,如果作为业主单纯的主张物业公司不作为抗辩,想要减免物业费的恐怕很难得到支持。
其次,业主跟物业公司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缴纳物业费也是法定义务,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进行维权或者更换物业公司,当然现在这是不可行的。
如果在法庭上,恐怕你作为业主也很难有具体的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没尽到合同义务。
再次,物业公司为什么要贴出告示跟业主说现在交物业费可以打6折,我初步判断有以下几点:
1,、物业公司维权成本高,通常情况下欠缴物业费的是大多数业主,而物业公司除了催缴外,以起诉方式维权,可能面临这立案难,律师费贵等问题,而且很可能有些不合理的请求会被驳回,因此,物业公司想通过通知的方式先“吓唬”一部分人缴纳,试想,如果物业公司维权方便,何苦要打6折呢。
2、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看是否要与物业公司和解,物业公司提出6折的方案,想必也意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不被大多数业主认可,而且,即便赢了官司,每次不缴纳,难道物业公司都要起诉么,所以说,物业公司也是无奈做出的这个通知,那么你要结合你自己的实际情况,如你已经几年没缴纳,而打6折后你认为这个价格合理是可以接受的,那么你可以缴纳,并且要跟物业公司签订协议,证明缴纳的期限,别回头物业公司翻脸说,这是1年的物业费,你还有其他物业费没交就麻烦了。
最后,你以没收到通知为由,在诉讼中要求他打6折没有法律依据,这要从通知的法律后果来论证为什么,我就不多说了,当然我不排除上法院后,法庭组织调解,也可以达到6折的效果,但是你不能理直气壮的去说必须六折,理由是“因为你没看到通知”。
物业委托律师所催促交物业费,但物业这几年没有什么作为,所以一直不交钱,对于物业这种行为我该如何应对呢?
按你说的情况,对于物业公司的不尽责,如果你所在物业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话,你可以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投诉,让业主代表或者委员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但是对于物业费用,还是缴交的,否则物业公司有权以你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不到位,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向业主发送律师函业主如何处理
物业公司不按规定提供服务,向业主发送律师函催缴收费,业主要依法有据说明拒绝支付的理由,重点如下:
1、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为业主提供服务,首先要检查和验收业主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物业公司要履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的义务,要“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是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客观公正的物业承接查验结果是管理、服务的依据。
2、依据《价格法》第十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服务成本支出的九项费用,均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与质量(价值)有直接关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客观公正的查验结果,是核定服务成本、服务费用的基本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其核定服务成本必然弄虚作假。业主可以依法拒绝支付。
3、《价格法》第十三条以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中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因此,物业服务收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业主可以依法拒绝支付。
4、《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其中包括不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不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移交物业的。而法定由业主建设单位交纳的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人再向买受人收取,属于违规重复收费,业主可以依法拒绝支付。
5、物业服务人履行前述义务之外,还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如实上报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应当依法按《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公开第六条所列内容;物业服务人实施收费前未按规定提供上述服务的,以及未按《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至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提供服务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规定,因物业服务人尚未依法依规提供服务却收取服务费用,业主有权依法拒绝支付。
6、有关问题请参考本号有关文章“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应尽义务”、 “业主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验收问题”。
依法依规提出建议,希望朋友采纳,祝你好运。